: 有人會覺得就"個案"向有關機關或承辦人表示意見就構成關說
: 這其實是錯的
: 關說與陳情.遊說等不同
: 其間最大的差異在所表達之內容
請您理解即便是相同的內容也會因為對象 時間 語氣 前後文等等的不同而產生差異
亦即人事時地物等客觀環境似乎不應排除考量
舉幾個例子
"走路小心點"同樣的人語氣不同就可以產生極大的差異
人物如果是媽媽可能是關心 路人可能是提醒 仇人可能是威脅
"依法辦理"從馬總統 王院長 柯總召 黃總長 陳檢察長 林檢察官等不同人口中說出
就會有基本的差異與評論 遑論事件發生前後時間點之不同
"自衛"可能因行為結果之不同或後續的處理造成論刑起訴法條與刑度之不同
如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 過失殺人 謀殺 遺棄等等可能
因此單以內容認定在下感覺稍嫌薄弱
: 參照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
: (這可是行政院自己訂的喔)
: 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
: 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 ~~~~~~~~~~~~~~~~~~~~~~~~~~~~~~
如您所提
在下認為之虞的意思代表有疑慮
抱歉這次沒去查詢您所提要點之全文有可能會斷章取義
不過既然有疑慮
在下拿個結果反論請您見諒
由特偵組移送法務部之公開資訊參考在下經驗法則
在下推演出林檢察官已於尚未閱卷的時間點之前做出該個案不用上訴之心證
請問這是否有違反法令之虞
在下是否擴大解釋
: 所以關說與陳情.遊說最大不同在請求內容
: 故退一萬步言
: 縱然王金平真的有向曾勇夫或陳守煌表達關切柯建銘個案的意思
: 只要其表達內容未涉不法
: (例如:請審慎了解本案是否有上訴必要 如依法不需上訴 請勿為上訴而上訴)
: 也不構成所謂關說
退一萬步言
由前公開資訊所得
"預算"兩字一再出現
無論是陳檢察長自行引申
或著單獨是陳檢查長轉達曾前部長之意(尤其曾前部長公開記者會提及)
又或為王院長曾提及使陳檢察長直接或間接轉述
再請教是否有違法之虞
並且可能衍生出可怕的陰謀論
王院長是否直接有恐嚇或利益交換之可能
或著有因其自身之權勢而使他人心生恐懼
如若在下非本科專業都能想的到而推論非不合理
請問曾前部長 陳檢察長 林檢察官等經驗深厚之專業人士都不能想到嗎
在下亦因此對曾前部長之辭職深感遺憾之意
因此合法之言論是否直接推論到不構成此處您所知之關說
在下與您持相反意見
: 實際上立委如果對於個案表達不違法之請求
: 應該是屬於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5條所稱之遊說
: 而該法第17條有明定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 所以如果王金平有違反什麼
: 比較有可能違反本條規定
: (當然王金平的辯詞是說他向曾及陳等人說通案性的內容 不過我個人是不太信)
: 不過一來這條本無罰則
: 二來也不是馬大總統深惡痛覺的關說
: 要拔人家立院院長寶座恐怕是尚嫌不足吧~
拔立法院長為王院長喪失國民黨員之身分後所得之合理結果
相對於直接民選立法委員需經罷免程序始喪失資格
或是您的見解是只要身分為立法院長即當然永保其資格無須為立法委員身分
: ※ 引述《yukiko (咩咕哩喵)》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UDN
: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 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昨天態度強硬,重砲轟擊特偵組以送測謊、送裁罰等言詞,恫嚇她必
: : 須回答有無接獲指示不上訴柯建銘案,她因感到緊張恐懼,才說出與記憶有出入的證言。
: : 林秀濤說,特偵組當時以證人身分傳喚她,卻堅持不說明待證事由,違反刑事訴訟法一百
: : 七十五條規定,質疑偵訊過程有瑕疵。她還說,「特偵組的肅殺氣氛,讓我很害怕。」
: : 檢察總長黃世銘前天表示,林秀濤的事「一定會處理」,意為特偵組將會把林送評鑑;林
: : 對此回應,「最好快點把我送評鑑,讓我把事情交代清楚。」
: : 林秀濤說,八月卅一日晚間,她突然接到特偵組電話,要她隔天到特偵組協助說明案件;
: : 她問是什麼事?待證理由是什麼?特偵組卻堅持不回答。她為了想搞清楚什麼事,當晚就
: : 主動去特偵組說明,特偵組還要求她空手進入偵查庭,不准帶任何東西,讓她很緊張。
: : 她回憶,進入特偵組後,檢察官問她「柯建銘的案子有沒有人要妳不上訴?」她回答「我
: : 拒答」,檢察官認為她不說實話,恫嚇要對她的拒絕證言裁罰,甚至送測謊。這些話讓她
: : 感到緊張,勉強以零星記憶回答。
: : 林秀濤表示,她在特偵組說過「檢察長建議我不要上訴」這句話,但她解釋,檢察長的意
: : 思是「無罪不必硬要上訴」,這句話在筆錄內,特偵組為何不揭露?
: : 3.新聞連結: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8156076.shtml
: : 4.備註: 喝茶看戲
或許有人要反對說林檢察官都公開喊說出不實證言
但其所持理由
以在下粗淺記憶包含冷氣太冷 不能帶東西 送測謊等
請教林檢察官這種專業人士
種種理由是否違法取證
作證時知道要把那些話加進筆錄
也有時間思量再三
並親筆簽名具結後
此筆錄證據力不曉得有多少
特偵組採用此筆錄所為之報告部分有甚麼樣的問題
已經做為呈堂證供的東西在公開場合喊喊就可以改變了嗎
還有許多疑點與問題可以釐清
但因個人因素暫時言盡於此
請各位不吝斧正
文末補個幹以輔合板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