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ngrs (自強號柴聯車)
2013-09-26 06:20:43就法論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除了第一款之外,
與本案有關的應該是第三款:「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及第二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林秀濤檢察官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務員,
但其濫權不上訴致使被告無罪定讞,
此一行為已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而檢察官為此行為其間是否有對價關係,自然是案件偵辦之重點,
以此為由進行監聽,自然是合理且合法的。
當然事後無法證明確有對價關係,因而無人因此案被起訴,
但這並不能說明當初進行監聽是無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