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總統真要搞監聽 根本不必經過法院開票

作者: hifree (hi)   2013-09-29 18:14:29
:我質疑的是監聽連宋的依據是哪一條款?
:我看你引的條文,明明就是以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為對象
:所以我問你連宋是屬於外國勢力的工作人員嗎??
:結果你還繼續裝死 忽視那個「其」字
有人嫌打臉打得不夠腫嗎
這是國安局的說法
對境內人士監聽依通保法規定辦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3/today-p4.htm
國安局表示,這項草案中規範的監聽對象,是以在國內沒有設籍的境外人士為主要對象
,不會影響國人的人權,至於在境內有設籍的監聽對象,仍依照現行的通訊保障監
察法規定,由法官督導。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七條 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下列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大陸地區或外國資訊。
二、涉及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外諜、敵諜、跨國性犯罪或國內外恐怖份子之滲透破壞等資訊。
三、其他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等資訊。
前項資訊之蒐集,必要時得採取秘密方式為之,包括運用人員、電子偵測、通(資)
訊截收、衛星(光纖)偵蒐(照)、跟監、錄影(音)及向有關機關(構)調閱資
料等方式。
情報機關執行通訊監察蒐集資訊時,蒐集之對象於境內設有戶籍者,其範圍、程序、
監督及應遵行事項,應以專法定之;專法未公布施行前,應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法務部調查局,對其實施查(約)訪。拒絕接受查(約)訪者,移請權責機關依法令處理。
這是通保法有關通訊監聽的規定:
第 5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 5 條 立法理由
六、因採行通訊監察通常均在犯罪偵查初期,首重隱密,如其聲請遭法院駁回,再行
補強事證重行聲請即可;如准其循抗告程序救濟者,不但使程序無謂拖延,且徒
增通訊監察對象外洩機會,故增訂本條第三項。
第 7 條
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監察下列通訊,以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
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一、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內之通訊。
二、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跨境之通訊。
三、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外之通訊。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 7 條 立法理由
一、94 年 2 月 5 日通過之「國家情報工作法」規定:國家情報工作包含情報教
育中的情報工作與反情報工作,亦即安全工作;為此,將修正案中所有「綜理國
家安全情報工作機關」等文句中之「安全」二字刪除,以配合該法之規定。
你國安局的監聽不用第七條情報監聽,難道要用第五條的犯罪監聽嗎?
還是你認為國安局的說法在唬爛?
不知道通保法規定不允許國安局對境內人士進行情報監聽?
別再跳針了好嗎?
作者: s213092921 (麥靠貝)   2013-09-29 18:37:00
引用國家情報工作法我沒意見 我只針對通保法第七條提出質疑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18:49:00
依通保法.依通保法的那一條?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18:50:00
第五條的列舉罪名?還是第七條的國家安全?
作者: theword (111)   2013-09-29 20:41:00
1F姊姊 XDDDDD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21:47:00
隸屬於敵對勢力之工作人員...恩...恩(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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