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馬狗的形象是真壞還是假壞?

作者: hifree (hi)   2013-09-29 21:12:13
推 yuriaki:楊仁壽自己也說國民黨不可違反民法不經黨員大會開除王 09/29 20:19
→ yuriaki:不知是狀況外還是在XXX 09/29 20:19
→ yuriaki:楊一說民法某林老師也根著罵馬學法律忘光光不尊守程序正義 09/29 20:20
→ ysfang623:民進黨中評會決議開除邱彰黨籍 林文郎遞補不分區立委 09/29 20:21
→ ysfang623:黨員大會呢? 09/29 20:21
看來有人好像到現在還不知道人團法有關社會開除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1.會員開除要件
根據人團法第 14 條的規定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
除名。
人民團體開除其會員(會員代表)
除了會員(會員代表)需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外
尚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而同法第 27 條第一項規定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更說明了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係屬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專屬權限
2.會員代表的定義
依人團法第 13 條的規定,乃指
I.會員單位推派
II.下級團體選派
III.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區選出之代表。
3.民進黨中評會決議開除邱彰黨籍違法?
根據民進黨黨章的規定
第廿九條 有關各級組織之懲罰事項,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提案,移送
中央評議委員會議決。
有關黨員之懲罰事項,由各所屬黨部執行委員會提案,移
送評議委員會議決。但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移送中央評
議委員會者不在此限。
評議委員會議決有關下級組織或黨員之懲罰案,得要求當
事人或組織提出說明或答辯。
不服評議委員會懲罰之決定,得向上級評議委員會申訴。
情節重大之懲罰案其不服上級評議委員會懲罰之決定者,
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複決之,但複決前受罰人停享在黨內
之全部權利。
本黨紀律條例另訂之。
第十八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候補委員三人,由全國黨
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並由評議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不管是中評會的組成或是全國黨員代表大會複決
都符合人團法第13條,第27條的規定
更別提最高法院100年台上1621判決也認為違反人團法的開除會員決議是無效的
所以到底是誰在狀況外呢?
【裁判字號】 100,台上,1621
【裁判日期】 1000929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一號
原審以:青商總會雖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七屆理事會
第七次會議中開除上訴人總會及分會之會籍,惟台南女青商會章
程第十四條有喪失會員資格之規定,青商總會得否開除分會會員
資格,已非無疑;況青商總會僅由理事會決議開除上訴人會籍決
議,未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違反人民團體法第十四條及第
二十七條規定,尚難發生開除之效力。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29 21:13:00
你好像以為..你知道的別人. 都應該要知道嗎?不知道的人都應該要聽你的解釋嗎?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29 21:14:00
你明明跨領域專長那麼多. 為何本位心態這麼重 放不開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29 21:16:00
一樣當律師的也有跟你不一樣意見的謝謝再說了,講半天,國民黨黨內真的找不到對考紀會組織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29 21:16:00
我沒意見. 我也不懂這些. 只是覺得很可惜而已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29 21:17:00
在我的專業上我也知道很多別人不懂的東西. 但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17:00
光是拿人團法的"得經",刻意虛構成"須經",崩潰點就出來惹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29 21:18:00
正是因為大家都不懂. 所以才需要專家唉....說這些也得要有緣份才有用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18:00
吱吱會揮法律的很多,但別以為正常人類就不懂法。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29 21:19:00
(冷笑)我敢說,你要這種黨內民意授權的東西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29 21:19:00
對各種不同意見. 試著無視放置. 時間一拉長就可以發現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29 21:20:00
更何況這是政治團體。搞法律的鼻子伸到人家政黨內部自治去,大概有人不覺得好笑,我覺得很好笑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21:00
再怎麼以上,也不過是堅持崩潰罷了,拿青商會的劍去斬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髏)   2013-09-29 21:22:00
馬其實二十幾年來都這樣在搞人的...只是本版大概沒人相信吧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22:00
國民黨的官,這是星爺梗的引用嗎?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29 21:22:00
20+年?那得上到1990年代初囉?講來聽聽?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9-29 21:23:00
我倒是記得20+年前,對於國民黨黨紀的問題往往有一堆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23:00
就連你吱己引的DPP黨章也是不服才黨員大會複決,而不是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24:00
你虛構的"須經決議才能除名"啊XD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25:00
先面對14條的構成要件過不過再來崩吧。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26:00
這樣也想談法,在真正的戰場上是很危險的。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33:00
所以說啦,你還是沒面對14條啊。就用你的崩潰梗吧,邱彰的案子有照你虛構的應經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34:00
送到DPP黨代表大會除名嗎?請慢慢把答案找出來,反正吱吱多的是時間崩XD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21:35:00
體系解釋下.當社團要用上社員大會決議時才要用上27條
作者: fox999 (fox)   2013-09-29 21:35:00
某a問的 明明全在文內 怎麼都看不到呢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21:36:00
先通過14條的社團自治自由.然後才是27條的適用餘地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21:38:00
某人引的判決是先依照被告社團的章程要送大會.之後才一併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21:39:00
引用章程跟27條判決被告社團"用法"錯誤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21:41:00
這不知道是第幾次法條沒湊在一起了呢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9-29 21:41:00
之前不是有個劉松藩還是誰被撤銷黨籍 也跟著失去立法院長嗎他的case如何?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髏)   2013-09-29 21:42:00
他台北市長上任前發生 不過詳細不想提 你看王金平他怎樣被搞的就知道 馬英九完全沒變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髏)   2013-09-29 21:43:00
覺得我胡說就胡說吧 畢竟這種喜好都是個人的感覺如果沒實際接觸 很多東西是不會知曉的
作者: wadersio (景行廳小弟)   2013-09-30 08:14:00
每個人都會這樣說:再試一次就知道了 try it again
作者: wadersio (景行廳小弟)   2013-09-30 08:15:00
結果試了10多次 還是不知道 裡頭的陋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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