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你誤會很大 美國國務卿是管理外交事務 比較像是外交部長
就目前中華民國憲法來說,行政院長的確是總統的幕僚長而已。
修憲前
憲法55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
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
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憲法37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修憲後
憲增修2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
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憲增修3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修憲前,行政院長須立法委員同意,且行政院長有副署權,非多數黨的根本沒機會組閣,
修憲後,行政院長不須立法委員同意,行政院長無具體實權,少數黨執政政府仍可施政。
所以現行憲法上的行政院長,可以講是虛位無實權的院長,所以說是總統幕僚長並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