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第3項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5-1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
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15-2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
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
國情報告。
第15-4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
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依照憲法跟法律來講是可以請總統來作國情報告,所以是吱吱偷懶或是別有心機
不想讓馬總統親自到立法院來發表演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