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
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舉個例子:
今天市工務局有個科員的缺,市長的遠親小孩剛好沒工作,
若市長(公務員)對工務局長(屬官)推薦遠親小孩來任科員的缺(推薦人員),
如此才會違反了這一條。
也就是說,法務部長不得向檢察總長推薦人員,
但是,檢察總長向法務部長推薦人員是可以的。
因為長官對下屬推薦人員,下屬可能會迫於長官壓力而不得不接受;
但下屬向長官推薦人員,長官仍可照己意決定,沒有壓力的問題。
要適用法律之前,請先至少搞清楚主詞、動詞、受詞。
不要看到關鍵字就....
以上解釋,希望你能看得懂。
不用客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