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我記得有人拿過大法官釋憲來討論過。西方國家議會代表之所以有言論免
責權,是根據其自由委任制的精神。釋字499號:
按現代民主國家固多採自由委任而非強制委任,即民意代表係代表全國人
民,而非選區選民所派遣,其言論表決對外不負責任,原選區之選民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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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予以罷免,但非謂民意代表行使職權因此全然不受公意或所屬政黨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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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況且我國憲法明定各級民意代表均得由原選舉區罷免之(憲法第一百
三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與多數歐美國家皆有不同,就此
而言,亦非純粹自由委任。
不但有所謂言論免責,還免於被罷免。我在想這樣的西方「先進制度」,台灣到底
有多少人願意接受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