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林鈺雄教授所提出的法律見解(請參本文後附文件)
馬英九總統乃「潛在被告」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理由書
若有急公好義的熱血公民 不妨剪下林教授之法律意見 向台北地檢
署告發馬英九犯罪 依上開大法官解釋
檢察官若經初步偵查 確認馬總統有犯罪嫌疑
代表公義化身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應即即刻進行「必要之證據保全程序」 理由論證如下:
第一、
為了1、確保總統職權行使;2、維護政局安定;3、維護國家對外
關係正常發展,我國法制特別在「憲法」中明文賦予總統享有「刑事豁免特權」
(憲法第52條)。合先敘明。
第二、
就此一「刑事豁免特權」之更具體的內涵而言 法文中所稱「不受訴究」
之具體射程 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解釋理由書明白指出並不及於就總
統個人所犯案件之「必要之證據保全程序」(惟解釋上 不得限制總統
之人身自由。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鑑定等,易言之,不得
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