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
是有的!
台北地檢署依據通保法第27條、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起訴黃世銘總長
但別忘了
犯罪 是不法且具有罪責的行為
即便黃世銘總長的行為已經合致了上開構成要件
具有構成要件的合致性(該當性)
此時只是「推定」他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課以偵查人員之守密義務
在以下情形例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將偵查中的事項加以公開
亦即:
1、依法令
2、維護公共利益
3、保護合法權益
那為了揭發國會議長的關說司法行為 是否符合上開2、之例外公開的事由呢?
若認為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例外得公開偵查事項之規定
是否可以作為黃總長在訴訟上得主張之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21條參照)?
mmm.........................................................
值得大家後續密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