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黃世銘總長是否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可主張?

作者: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3-11-04 10:17:21
其實
是有的!
台北地檢署依據通保法第27條、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起訴黃世銘總長
但別忘了
犯罪 是不法且具有罪責的行為
即便黃世銘總長的行為已經合致了上開構成要件
具有構成要件的合致性(該當性)
此時只是「推定」他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課以偵查人員之守密義務
在以下情形例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將偵查中的事項加以公開
亦即:
1、依法令
2、維護公共利益
3、保護合法權益
那為了揭發國會議長的關說司法行為 是否符合上開2、之例外公開的事由呢?
若認為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例外得公開偵查事項之規定
是否可以作為黃總長在訴訟上得主張之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21條參照)?
mmm.........................................................
值得大家後續密切關注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2-01-04 10:51:00
他如果是把資料拿給有權查辦機關的話還有一點點機會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2-01-04 10:52:00
但直接拿給總統又拿憲法44條來凹 擺明就是要人來辦他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11:19:00
什麼是有權查辦機關? 用哪一條法辦? 總統有沒有權協調?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11:23:00
現在是檢評會也沒辦法約談王柯 自律會也裝死兩個月了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11:24:00
期待司法院長跳出來說"別吵了 我來審"嗎?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2-01-04 11:55:00
至少立院紀律委員會是可以辦關說的沒有協調的問題 立院院長涉及關說只有查辦的問題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11:59:00
紀律委員會早就拿"關說行為和議事無關"的理由出來裝死了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12:00:00
你認為還有辦下去的可能性?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2-01-04 12:01:00
紀律委員會要裝死是他的事 但黃世銘可不能自己判斷認為紀委會可能不會辦就直接交給總統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12:02:00
他現在就是為了他自己的判斷負責 被起訴啊 這點有沒有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2-01-04 12:02:00
打個比方就好像某人涉及犯罪 正辦應該是去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他 而不是私下去揍他一頓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12:03:00
罪我認為只能讓法院認定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2-01-04 12:04:00
我推文是在回應原文要引用公共利益阻卻違法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12:04:00
紀律委員會能不能接受黃世銘的舉發 這沒有法律問題嗎?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2-01-04 12:05:00
你看清楚 我是說"一點點機會" 事實上就我個人看法王科可能涉及關說的資料都是監聽所得 依法早該銷毀啦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2-01-04 12:06:00
提供給任何第三人都是洩密 即便是紀委會只是說單純提供給紀委會還有公共利益可以凹凹看罷了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12:10:00
違法監聽的部份 北檢已經不起訴了 洩密的點在於簽結前
作者: f22 (天道劍邪)   2012-01-04 12:11:00
黃的行為只是偶然的另案監聽吧?應該還不算是偵察權的發動。
作者: kimkim (專業魯蛇)   2012-01-04 12:31:00
通保法第17條第2項是規定無關監察目的監聽資料就要銷毀不管是合法監聽還是違法監聽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12:46:00
這就是法網恢恢的點 第5條裡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罪 但我認為司法關說的嚴重性等同於貪污 看法官怎麼心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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