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來這
所欲主張的 不就是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釋字509號)
因此 對於是否違反版規
是否應該考慮採取以更合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程序加以裁決違規者
例如:改採合議制審判、給予違規人申辯的機會、判決書要附具理由(釋字482)
試想 在這個PTT政黑版這個民主的公共論壇上 如果各位公民願意更強化被處分
人的程序保障 那不也是象徵了公民的民主素養更加提昇
相較於NBA版 動不動就給人莫須有的罪名 一下字數不足啦 一下子又怎樣
以小弟個人的經驗為例 去年在總冠軍賽前 只不過多發了幾篇廢文
就被水桶到9月 完全沒有辦法參與NBA冠軍賽的討論
為了突顯各位的憲法意識 公民意識比NBA版的版眾好的多
不妨採取小弟的建議 重新建置一套審理違規者的程序
不曉得各位看倌的意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