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一篇的論點
國內多數學理上主張 「否定」人民可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請求主管機關訂
定法規命令(有人稱之為「訂定法規訴訟」)
理由不外乎出於以下幾點:
1、一般給付之訴(行訴法第8條)適用範圍僅及於「行政機關之具體個別行為」
訂定法規命令此一抽象一般行為則不屬之
2、人民不得依據行訴法第8條提起「訂定法規訴訟」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52條
由人民提出法規命令之草案。
但本文認為 在我國之時空環境條件下 似應例外讓人民可列立法院或內政部為被
告機關 請求其制定「政黨法」(行政訴訟法第8條) 理由如下:
1、法規之訂定 雖具有抽象一般行為之性格 但論其本質仍屬行政行為之一種
2、在我國的時空環境條件下 無法期待相關機關(尤其立法院)會制定此一自廢
武功 自我奄(這個字不會寫)割的法律 故應例外賦予人民此一訴權
3、從9月政爭以來 人民更清楚了解 要有政黨法規範惡搞政黨有多麼重要 在無法
期待相關機關自行立法 立法機關立法怠惰多年的法現實下 更應賦予人民此一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