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對於新聞媒體的期許:
「而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
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
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
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
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
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
之限制。」(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解釋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