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公民打行政訴訟不用跑個大老遠了!爽

作者: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3-11-08 02:51:36
行政訴訟法不久前有修正
也許還有人不知道這個消息
特別在po出來給大家參考
(不過不曉得有無op)
http://www.laf.org.tw/tw../b3_1_2.php?msg1=33&msg2=396
行政訴訟新制介紹-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
一、前言
住在澎湖的老王,年初將老家租給便利商店當店面,雖然租金不多,但隨時買得到熱騰騰
的黑輪配清涼啤酒,想到就開心,沒料到縣政府竟送來一紙罰單,認為老王違反區域計畫
法,開罰新台幣6萬元並禁止變更使用,老王對於房子須回復原狀,也不想多爭執,但對
於白花花的鈔票要拿去繳罰鍰,則十分心痛,心想一定要到行政法院爭個公道,但聽說罰
鍰金額在40萬元以下,雖然是走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不過卻要過海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打
官司,老王不禁望天興嘆:「那A安奈!」
對於民眾反應打行政訴訟官司,法院太少、距離太遠造成不便等心聲,司法院聽到了,因
而研議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將行政訴訟現行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經過三
年多來研修草案及推動立法,相關行政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
個修正案,已分別於100年11月1日及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於施行時涉及法院軟硬體
設施之配置及交通裁決救濟制度之改變,新制預計將於101年9月正式上路,屆時各地方法
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後,類似老王的個案將可在澎湖地院打官司。
二、設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目的
為何要設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可分為下列四點說明:
(一)民眾可以就近打官司
目前第一審之高等行政法院僅有台北、台中及高雄3所,對於其他縣市的民眾,要打行政
訴訟官司,實有不便。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後,對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以
下之簡易程序事件,民眾可就近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甚為便利。
(二)符合公法事件本質,對訴訟權保障更加周延
交通裁決事件的救濟,性質上屬於公法事件,但目前採取聲明異議方式,審理程序準用刑
事訴訟法,實務上多由刑庭法官兼辦。如此實與交通裁決事件的法律性質不符,另方面則
因案件分散由不同刑庭法官承辦,法律見解不易整合。新制改採行政訴訟程序,由具有公
法專業的法官集中承辦,審理更具專業,並使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對人民訴訟權保障更
加周延。
(三)行政機關可節省應訴之勞費
被告機關並非均設於台北、台中及高雄3地,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被告機關應訴
亦較便利。例如地價稅之簡易程序事件,如果被告機關為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現制下行政
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係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該局之公務員須遠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應
訴,未來此類事件改由花蓮地院行政訴訟庭受理,被告機關至花蓮地院應訴即可,除可節
省公帑外,並能避免公務員長途奔波應訴而影響公務效能。
(四)有助於審判效能之提升
行政訴訟相關之人證、物證通常存在於事件發生地,因而法院多有就近調查證據之需求。
新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法官更容易就近調查證據。例如臺東縣之空氣汙染
裁罰事件,經縣政府裁罰後,民眾不服而提起之簡易程序事件,依現制係由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管轄,如有至現場勘驗之必要,法官必須從高雄至臺東出差,未來此類事件由臺東地
院行政訴訟庭受理,法官就近勘驗,即可節省勞費,有助於法院整體審判效能之提升。
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審理範圍
地方法院設立之行政訴訟庭,審理範圍主要包括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訴訟事
件。分述如下:
(一)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範圍,包括:1.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
萬元以下者。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3.其他關於公
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
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5.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者。
除上開特別規定外,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則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現制不論簡易程序事件或
通常程序事件均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由於地方法院以往並無承辦行政訴訟之經驗,新制先將金額較小、法律關係相對單純之簡
易程序事件,改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至於通常程序
事件仍由高等行政法院作為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為第二審。是以,新制雖改為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三級,但還是維持兩審。
以稅務事件為例,爭執之稅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即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未來應向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若稅額超過40萬元,則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仍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新制改變較大的將是地方稅之救濟事件,如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娛樂
稅等,或是由縣市政府裁罰之罰鍰事件,爭執之稅額或罰鍰金額若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
未來就是向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須補充說明的,若民眾將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標的合併
起訴,此時均須採行通常訴訟程序,而以高等行政法院作為第一審。就以前文所舉澎湖老
王的例子,如果老王對於縣政府停止使用處分也主張撤銷的話,因此部分不屬罰鍰,故全
案應採行通常訴訟程序,要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作為第一審。
(二)交通裁決訴訟事件
目前交通裁決事件之救濟,是由受處分人直接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法官審理結
果以裁定作成,如有不服,則向高等法院抗告。新制改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亦無
須先經訴願程序,法官審理結果則以判決作成,如有不服,係向高等行政法院上訴。
由於交通裁決數量甚多,新制因而創設「重新審查」制度,部分代替訴願程序之功能。「
重新審查」制度係於原告即受處分人起訴後,法院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機關並命答辯,
被告機關即應針對原裁決重新審查,如審查結果認為原裁決違法或不當,則應自行撤銷或
變更原裁決並陳報法院;如認並無違法不當,被告機關須附具重新審查紀錄及原裁決卷宗
,提出答辯狀予法院。若被告機關重新審查後已完全依原告請求而處置者,視為原告撤回
起訴,法院應依職權退還裁判費。
目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並未收取裁判費,敗訴一方無須負擔任何
裁判費,因而完全欠缺訴訟成本之考量。改制後,交通裁決訴訟事件起訴按件收取裁判費
新台幣300元,裁判費最終由敗訴者負擔,一方面可以減少民眾濫訴,另方面也可使行政
機關舉發、裁決更加審慎,並促使被告機關重新審查時,依法自行撤銷變更違法裁決,以
免敗訴時還要負擔裁判費。
為方便民眾起訴,在交通裁決訴訟事件之管轄,本次修法特別規定受處分人除可向裁決機
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亦放寬至可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
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四、結語
行政訴訟新制,將大幅度改變行政訴訟的風貌,更有利於民眾就近使用行政訴訟制度而獲
得權利保障,達成「便民親民」的司法改革目標。
作者: linsinsin369 (linsinsin369)   2012-01-08 03:15:00
恭喜啊!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2-01-08 04:13:00
那民事訴訟???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2-01-08 08:41:00
行政訴訟喔 看看那精美的成功率(我接觸的都是跟IRS的XD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2-01-08 09:12:00
→ Encounter911:自從我腦袋中了一板手...就學會費雯連發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2-01-08 12:56:00
德州哥你這樣就沒有投其所好啦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2-01-08 12:58:00
是不是表裡不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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