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生育率與家庭型態的理由,二

作者: wilson1000 (瘋狂肌渴男的就好)   2013-11-11 22:56:55
難得看到犯了所有謬誤於一身又徹底自打嘴巴的文章
怎麼可以不好好取笑一下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沒想到我的發文逼出了另一種說法,但是這個說法比起前面兩種對我來說更為危險
,更為反自由主義,我稱為引誘說的立場。
3.引誘說
這個說法的最大問題是,它必須要求國家對一個行為進行價值判斷(即使在修辭
現在要求國家立法的人是你 怎麼看有問題的都只能是你
上避開「道德」或者「犯罪」的指控),再制度上依此設計,避免「意志不堅的
人受到引誘」而選擇了某條一些人不願意看到的作法。在這個例子上,我看到的
意見是開放同性伴侶會導致「性向不堅的人」受到引誘選擇成為同性戀。
同性伴侶這種東西有被禁止嗎? 沒被禁止的事要怎麼開放?
全部是愚蠢至極的假議題
其實這個論證背後有個隱藏的假設,就是同性戀是錯誤的、不道德的、甚至是犯
罪的。否則這個命題毫無意義。假設你相信同性戀和異性戀都是正常的,那麼一
你的論證背後的假設是不支持修法就是認為同性戀是錯誤的、不道德的、甚至是
有罪的。否則這個命題毫無意義。
個「性向不堅的人」選擇同性戀就像他選擇晚餐要吃什麼一樣,根本不值得關心
甚至禁止。在這個意義上,引誘說只是拐個彎指控同性戀是不正常的說法而已。
對呀 有人禁止嗎? 吃飯也要修個吃飯法你才可以吃?
但是我前面說過了,我不會以同性戀到底正不正常來看待同性婚姻的問題,我還
我也不會以同性婚姻到底可不可以來看待同性婚姻問題
是必須回到自由主義的精神來處理這個問題。在我看來,引誘說最大的問題不是
若以自由的精神來看   法律沒有任何規範才是自由
出在它對同性戀做出正常或者不正常的判斷上,而是它要求國家進行一定程度的
思想審查。
是你要求國家對同性婚姻立法 是你要求國家去介入 是你要求國家去審查
拜託 照鏡子看看 你的敵人是你自己不是別人
如果你會認同這種引誘說的話,那你也可以進而同意白色恐怖;亦即是說,政府
為了阻止「意志不堅、思想不清楚的人民」受到共產思想的蠱惑和引誘,它有權
權力去對共產主義。同樣的,電影書籍的審查也是必要的,政府必須避免人民受
到各式各樣的誘惑所影響,指示一條正確的、道德的路途。
但是這不是自由主義、這是集體主義,更容易走向的是極權國家。對自由主義來
說,一個成年人必須自己做出選擇,國家不應該干預,否則就是針對特定對象的
迫害。
要求國家干預的是你呀 連法律代表國家力量的觀念都沒有
在各種道德團體的論述裡,這種引誘說是經常可以看到的。但是在我看來,這種
引誘說背後的意圖,其實就是嘗試透過國家的力量,去壓制、對抗自己認為不道
明明就是你要求透過國家力量去壓制、對抗異己
    不立法才是不要動用國家力量 
德的對象。但是就像我說的,自由其實是表現在對自己最厭惡對象的權利保障上
    法律上的婚姻制度是對人權的侵害 
    婚姻入法從來就不是什麼基本權利   
。所以我很堅持反對這種立論。
   你要怎麼結婚結伴是你的自由  法律沒有管就是法律上給予最大的自由
   基於權利保障 我堅決反對加上任何法律侵害權利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1 23:07:00
這次伴侶盟修法的理由是為了要補足婚姻以外[共同生活]關係在法律上的權力與保障 跟有沒有被禁止是兩回事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1 23:13:00
因為發生太多急難時 平日一起生活的[伴侶]在各種情況下權力不如一個可能幾百年沒見面的[親屬]有人是當這堆人閒閒沒事要修個沒路用的法?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1 23:26:00
你覺得沒用 那些遇到的當事人覺得有用
作者: dodoing (11)   2012-01-11 23:28:00
你用不到不代表其他人用不到啊
作者: dodoing (11)   2012-01-11 23:29:00
新制度本來就不是一蹴可幾~~也許要好幾年吧@@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2-01-11 23:30:00
幫助別人 發自內心 要權力就是變質 真是夠了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1 23:33:00
共同生活個的關係扯去幫助別人的關係 真了不起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1 23:35:00
沒有給法律位階的締約你覺得多有效?現在就是這個締約保障不足所以要修法 你還好嗎? XD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00:00:00
一般契約與法律抵觸者無效 你有法學常識嗎?
作者: sooppp (真是一次愉快的吃飯)   2012-01-12 00:02:00
不得不支持s版主..在這件事上面是非常有條理且明理的
作者: psychopath (psychopath)   2012-01-12 00:05:00
茅坑上不拉屎的霸主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00:06:00
誰說修法是要讓契約違反法律了? 只是要讓它有較高的優先權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00:07:00
而已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00:14:00
什麼叫[比例原則檢驗]? XD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25:00
締結合約對於緊急危難的處置 目前應該效果應該是有限的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00:25:00
請說明[法學上的比例原則] 謝謝~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29:00
依現行民法 要透過締約來處裡緊急危難的處置幾乎不可能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2-01-12 00:31:00
如果是修民法 的確討論法律位階很怪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36:00
爭議較小的解決方案就是伴侶法阿 但是沒進立院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44:00
所以呢 你覺得效果彰的方法是? 私人締約???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2-01-12 00:45:00
當然是私人諦約最自由 有效端看角度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45:00
最自由 但是沒效力 別笑死人了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46:00
就是因為民法對於這部分設有規定 不修法 私人締約效果有限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2-01-12 00:46:00
當然有效力 怎會沒效力 你要不要去讀書?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2-01-12 00:47:00
私人締約有多有限? 看你怎麼訂 要很有用也會很有用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48:00
緊急狀況要手術 你看看你的私人締約能不能指定同意之人吧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2-01-12 00:49:00
那個自己就可以簽了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2-01-12 00:51:00
更別講扶養義務跟順序 你看能不能用私法締約改變你昏迷 你自己怎麼簽 別傻了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01:07:00
果然是落個口號說不出口只好叫別人去看書 科科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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