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同性婚姻裡核心價值的問題(三)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3-11-12 17:24:41
在開始前我們簡單地回顧一下已經提到的兩種立場,和它反對同性戀家庭的立場的
有效性。
男同性戀家庭 女同性戀家庭
命題一︰
婚姻的核心價值在於生育下一代。 有效反對 失去效力
命題二︰
婚姻的核心價值在於給予婚姻關係下 ? ?
男女間性伴侶法律上的獨特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和養育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在反對同性戀婚姻上養育很難成為有
效討論的理由,因為今日家庭的養育下一代職能可以透過領養的制度達成。不過可以
在前面的文章看到直接反對同性戀家庭領養小孩的手段,進行加以封鎖的目標。但是
就如同前面已經提到的,即使如此,女同性戀家庭仍舊可以透過人工授精的方式而生
育下一代,這是命題一難以處理之處。
命題二在很多時候其實是反同性戀陣營的核心立場,不過卻總是被隱藏起來而不去
討論。這個命題由兩個今日受到不等程度攻擊的前提所組成︰第一、只有男女之間的
性關係有資格受到法律形式的保障;第二、只有一種特定形式的男女間性伴侶有資格
受到法律形式的保障。同性戀婚姻挑戰的是第一個前提,不過今日其實是第二個前提
更為脆弱。此外,命題二不能解釋「沒有性行為」的婚姻關係。
wilson網友一直以「法律的本質是限制」、「法律沒有規定的才是自由
」的立論來做評論。但這不是我在這邊要處理的問題,我會建議他找本
法學緒論來看看。
同性戀婚姻和命題二的爭議之處,第一個戰線是同性間的性行為到底算不算正常,
這是反同性戀陣營特別想要守住的戰略點,畢竟反對同性戀很多時候就是建立在同性
間性行為的令人反感之上。相對地,支持同性戀陣營則很努力想要攻下這一個橋頭堡
(這反而是我比較不特別注意的地方)。但是我們必須指出,戰役不會在攻陷之後就
獲得勝利,命題二其實存在第二條戰線,這條戰線其實更難以攻擊。在前面Sandel的
課堂影片連結上他提到,基於彰顯、推崇特定的價值而給予獨特的法律地位是可能的
。如果接受Sandel的命題,那麼支持同性戀陣營必須證明同性戀間的性伴侶也具有和
男女間性伴侶相等的價值(歷史上的、文化上的、共同體內的),值得並列在法律的
婚姻關係保障下,而這是目前支持同性戀陣營尚未成功處理的部份,這是未來雙方另
一個激戰之處。
命題一和命題二可說是源自於傳統對婚姻和家庭的主要看法,但是近代逐漸出現了
第三個命題,並且開始蓋過命題一與命題二,也開啟了今日同性戀家庭組成的最重要
正當性的來源。
3.兩個個體間的深刻承諾
命題三將婚姻關係視為是兩個個人間對未來共同生活的深切承諾,是一種政治、社
會、商業之外,(宗教或者非宗教的)對於相互倚賴、陪伴、忠誠的親密關係的想像
。與前面兩個命題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命題三僅將性生活和生育視為是在這關係下
兩個人的決定與處理,因此不進行生育、沒有性關係,都不會影響到這個定義的有效
性。不過相反地,純粹性關係、生育功能的家庭,命題三反而比較不好處理。
為什麼命題三能夠容許同性戀家庭的組成?這是因為此時要刻意將「伴侶」強制限
定具備異性的條件變得沒有說服力,反而更應該推論為性別歧視。
這也是2003 Goodridge v. Dept. of Public Health案做出支持同性婚姻關係的理
由。在判決文裡法官刻意提及了1948年廢除禁止黑白通婚的規定(是的,過去法律同
樣也限制了跨種族的婚姻),這樣的作法是將判決定義成一種個人選擇自由的追尋。
個人可以選擇自己的終身伴侶,而不受到種族、性別的因素所歧視的影響。
命題三的有效性,建立在今日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壓制了家庭的生育以及性伴侶的功
能。當這些功能可以透過外在的其他手段得到時,強調家庭這些方面的價值,就越來
越顯得蒼白無力,不能再滿足對家庭價值的期待。或者說,婚姻不會因為能夠生育或
者執行性行為而成為重要且榮耀,反倒是當代的人際關係疏離,會讓人更重視、珍惜
伴侶生活裡兩人彼此忠誠、相互扶植的價值。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7:35:00
這法案就端看要如何去定義[家] 站保守立場認為一定要生育或要有父母親來教育小孩的兩性觀念 那就是不可能支持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7:36:00
若是把家視為共同生活的群體 那就不會有太大疑問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2-01-12 17:36:00
其實我相信這類理由以前拿來反對種族通婚的時候也一定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2-01-12 17:37:00
出現過 (聳肩)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7:38:00
我自己是贊同 除了同志朋友以外 還有朋友的乾爹是來台老兵的都很合乎這次多元成家的目的群體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2-01-12 17:53:00
莫名其妙的議題,怎不乾脆討論母子或父女可否結婚好了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2-01-12 17:54:00
母子或父女一樣也可以組成形式的家庭,可是我們就是禁止。為什麼?就是因為有些社會倫理界線不是說理就能通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2-01-12 17:55:00
這種淪於詭辯的議題根本就不應該存在。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2-01-12 17:56:00
其實主要是權利義務 比方說從軍終生俸死後配偶能領半俸以及報稅的時候等等.... 我不覺得有那麼複雜就是多元婚姻法案主要的影響應該是這方面至於什麼神學說 哲學說 自由學說 那些我是尊重沒意見的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2-01-12 17:57:00
我只對有實質影響的部分(多半都跟錢有關)著眼 贊同法案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2-01-12 17:58:00
至於什麼稱為家什麼的 太玄啦.....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8:00:00
這幾個法案沒有開放等親內可以亂倫 有些人還是先把草案看過別一直看洗腦包被拐到天上都不曉得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2-01-12 18:02:00
我倒是覺得這明明是個很現實的法律問題就是... XD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8:03:00
當然... 老殘病死或者是分手時候 還能算的就剩錢啊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8:04:00
之前是還有人舉病危時的探護權以及簽署同意書的例子啦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2-01-12 18:04:00
還有每年的報稅 這些都是白花花的銀子啊 XD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2-01-12 18:05:00
我總覺得這純粹只是個跟銀子有關的法案而已 我實在無法理解(但是我尊重)道德上的 哲學上的 宗教上的看法囧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2-01-12 18:06:00
好啦 那不叫做配偶 改個名字讓他擁有金錢上相等權利也可這樣他們會不會心裡舒服一點?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8:06:00
之前不是報稅方式被講說是懲罰結婚者 也是最近才改的啊 XD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8:07:00
所以三個法案其中一項在推[伴侶]權呢...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2-01-12 18:07:00
其實要看 兩種總會有一種比較省 XD 看收入跟兩方撫養數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8:08:00
我想起來了 是薪資以外的部份之前夫妻不能分開申報 然後就被講是懲罰結婚者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2-01-12 23:06:00
推kreuzritter 社會倫理的底限還是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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