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檢察總長沒違法 別黑白彈
中國時報 陳清秀 2013年12月10日 04:10
據報導,攸關檢察總長黃世銘是否提前下台的監院彈劾審查會,將於本月10日再度審議是
否提出彈劾案。本案涉及的,其實並非政治問題,而是涉及公務員有無違反法令的問題,
值得從法律上觀點進行探討。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以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必須有違法或廢弛職務或其
他失職行為,才能提出彈劾案,提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因此監察院要彈
劾公務員,首先依法必須認定公務員有無違法失職行為,否則不得彈劾。
本文認為檢察總長並未有任何違法失職行為,理由如下:
其一,依據法務部所發布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8點規定,檢
察官在偵查犯罪過程中,如發現有違反行政法令情事時,本於檢察官為國家公益代表人之
身分,宜函知行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因此,當檢察總長在偵查中發現有行政不
法行為,本應本於職責所在,主動舉發。
其二,依據過去行政慣例,檢察機關在偵查犯罪過程中,發現人民有行政上不法(例如逃
漏稅捐等)時,通常均會主動通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因此檢察總長發現本案涉嫌違法關
說司法案件,自得向有權監督或處理之總統及行政院長,提出舉發報告。此一通報作法,
符合檢察機關歷年來的行政慣例。
其三,基於國家各機關應共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檢察機關發現人民涉嫌違法時,
自應本於職權主動移送處理,以加強橫向聯繫,避免違法者逍遙法外,以致損害公共利益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79條也有類似規定。鑑於違法行為可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秩序的急
迫危險,須即時加以制止,或防止其發生,因此無庸等到偵查終結,即得通報有關機關處
理。
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但書規定,檢察
官為維護公共利益有必要者,得公開偵查有關事項。故所謂偵查不公開,並非毫無例外,
如有其他正當理由,仍得公開。
其五,有關偵查中「合法取得」之監聽資料,得提供其他機關追究不法行為之證據,且對
於公益有必要者,得予以公開。就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並未有特別限制規定,目前立
法院朝野委員正研議提案修法,明訂可使用監聽資料的範圍,足見修法之前,仍得依據現
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其六,基於國民監督民意代表之權利,有關不法關說事件,涉及影響司法獨立公正,與國
家社會公益有重大關係,並非民意代表的隱私權保護範圍(參見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
)。國民有請求政府資訊公開權利,以維護人民知情的權利。
其七,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本件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行政
不法事項,並公開影響國家司法獨立公正之重大資訊,以受公評,屬於依法令執行公務的
行為,應無違法或失職可言。
因此,本件依法應不構成懲戒事由,監察院實不宜決議彈劾。否則,國家如果無法善待揭
發弊端之公務員,只會讓我國政治更加藏汙納垢,無法澄清吏治,且對於國民社會正義的
價值觀,也恐有不良影響。(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10000897-260109
難得看到有支持黃世銘的教授投書 一定要貼一下
陳教授應該找他的東吳同事徐永明辯論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