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高雄終於勒令停工了

作者: lave2002 (無相 b)   2013-12-16 08:01:21
陳述意見 是必要條件 這家電鍍廠一樣給10天
不是馬上停工~不要看到停工就馬上停工
沒這種事情~高雄市給陳述期間就是10天
停工是影響權利重大要給予陳述 ~
至於不給予陳述要件 沒一樣符合~當然不適用!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2-16 08:28:00
等等 當初菲菲事件發生馬也說要給72小時讓對方表態可是吱吱們好像不是這樣說的耶
作者: philotu (這個時代的審美)   2013-02-16 09:14:00
其實我比較關心去年1/14吱吱那個崩潰樣
作者: Alvitr (智慧才是力量)   2013-02-16 09:18:00
第一段末是"立刻勒令業者停工"
作者: killyou (xxx)   2013-02-16 09:26:00
xxxx####:一看就知道你不是文組 連看文字都能跳針 不簡單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2-16 09:33:00
那那個立刻勒令停工是用隱型墨水寫的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2-16 12:10:00
媽~我沒瞎.......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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