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打臉部份
(1)經濟部自己打臉紀錄1:
當要求政府提出會議紀錄和先開公聽會時,
經濟部卓士昭次長就宣稱「保密是國際慣例」;
為何當我們引用美國國會授權程序時,要求政府簽署協議時應該先向國會報告,
政府就說「因各國法律及制度不同,不宜援引美國或其他國家之規定」。
這是雙重標準嗎?這不是自打嘴巴嗎?
(2)經濟部自己打臉紀錄2:
經濟部說服貿不快簽,會影響其他國家和我們簽經合協定的意願。
那台紐、台星經合協定是跟鬼簽嗎?為什麼他們就願意跟我們先簽協定?
(3)馬英九自己打臉紀錄:
馬英九總統接受亞洲周刊專訪時,說服貿「不可能重談,中國也不可能接受」;
( 總統府新聞稿:http://goo.gl/MqATBm )
但服貿協議第23條明明就提到: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代表雙方是可以重新談判修正的,為什麼馬總統會認為台灣無法對中國強硬?
還是這證明面對到中國,馬總統就自己先軟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