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政府管太多:調閱錄音須出庭者同意 ..

作者: ubs2000110 (動靜皆宜)   2014-01-09 16:47:30
【劉昌松╱台北報導】司法院去年10月公布施行《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以保護
個資等理由,明訂要調閱民、刑事等案件的法庭錄音,必須先經在法庭裡的所有人書面同
意,才可付費調閱法院光碟,法界砲轟:「法庭上的公開審判哪有隱私可言?簡直莫名其
妙。」律師林石猛直批:「這不只是管過頭,而且違法、違憲!」
林石猛表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刑事訴訟法》也規定:「辯護人於審判
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錄影。」法律並明訂,如筆錄與錄音內容不符,筆錄不得
做為證據,因此在案件出現爭議筆錄時,律師有職責請求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比對,法院也
有義務交付。
審判為公開活動
林石猛認為,現在司法院未獲法律授權,就以《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的行政命令
,來限制律師閱卷,不但影響當事人訴訟權,也違反《憲法》保留原則。且《律師法》已
規範,限制律師不得將閱卷所得用在訴訟以外,否則有除名等懲處規定,若當事人洩漏案
卷中的個資,也可能面對高額侵權求償,司法院的新辦法「完全是多此一舉」。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也指出:「除非像妨害性自主案件需秘密審理等特殊規定,否則法庭
審判就是公開活動,原告、被告,甚至證人都不可能期待自己在法庭上講的話是『隱私』
,司法院竟還用個資這種理由限制當事人或律師調閱法庭錄音光碟,真是莫名其妙!」
學者:還是要管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則說:「也許司法院管太嚴了,但該管的還是要管,因為證人願
意出庭作證,不代表願意把作證時哭泣、生氣等情緒公開,如果有心人將這些錄音內容放
到網路,恐損害證人人格權,甚至影響他人作證意願,司法院跟律師團體應研究如何兼顧
訴訟與隱私保障。」
《蘋果》評分
政府回應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黃國忠表示,針對《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司法院上個月已
邀集學者、律師討論。
《訴訟法》增列限制
雖律師界大多認為該辦法逾越法律授權,但不少學者仍認同應適度保護當事人個資隱私,
司法院正研議是否修法將法庭錄音光碟的調閱、使用限制增列在各類型案件的《訴訟法》
中,正式提升到法律位階解決爭議。
人民辛苦納稅,偏偏政府不是拿錢不做事,就是不該管的事管太多,限制人民的創意,阻
礙社會進步。《蘋果》推出「政府管太多」系列,幫大家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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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司法案件仍在偵訊不公開的階段就一大堆內容外洩,
很多人以為是檢察官洩密給記者,殊不知律師是閱卷之後
也有洩漏的可能性..
文中林石猛表示:《律師法》已規範,限制律師不得將閱
卷所得用在訴訟以外,否則有除名等懲處規定,若當事人
洩漏案卷中的個資,也可能面對高額侵權求償,司法院的
新辦法「完全是多此一舉。
我倒想問問到底律師受到懲處跟高額求償的有多少?
不要跟我說因為沒有律師違反這類的規定~
端看反對的是律師跟水果就不難讓人有連想~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4-01-09 16:56:00
沒當過律師不知道 有時候要掉庭上錄音室法院在那龜毛不給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2014-01-09 20:44:00
這東西要是可以不經同意就錄出來我一定公佈某人的來笑一笑舉手答右是那招?你還在當兵呀?版上跟另北嗆的有模有樣的,結果那啥小?
作者: YYOO (回游魚のキャパシティ)   2014-01-09 21:20:00
小芬嗎?
作者: ubs2000110 (動靜皆宜)   2014-01-09 21:55:00
誰誰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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