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收費系統的用路人資料是不是個資?
依據個資法 第2條,什麼是個資?就是~!@#$%其他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如果遠通電收所設置的電子收費系統,所蒐集到的
用路人資料,能夠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識別該個人
,那就是個資。
2.那遠通電收以什麼名義蒐集用路人資料?目的是什麼?
台大劉教授說的,電子收費系統所蒐集到的用路人資料,
目的就是為了收費,可不是新聞內,警政署提到的維護治
安、偵查潛在犯罪行為。
依據個資法 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
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
理之關聯。
除非遠通電收能證明,不維護治安,電子收費系統就收不
到過路費,否則,就是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遠通電收雖然連個收費系統都搞不定,但至少不像臭蛆,
連個資法都不懂,還知道拒絕提供,連法務部都不敢打包
票,若傻傻地像高公局一樣,人家要,他就給,被告的只
會是遠通電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