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學校的主體. 今天在fb上跟朋友討論. 其實大學法有答案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
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
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 16 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 33 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
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
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
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
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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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毫無疑問. 學生不會是學校的主體
學生是來唸書受教育的. 即使推派學生代表參加校務會議. 也是教育目的
其實看看文革就知道了
那就是學生主宰一切. 學生地位最高. 老師地位最低的時代. 結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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