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法官判決的標準竟然不是誰守法?誰違法?

作者: ufo15526368   2014-01-27 14:33:40
地院 是說應該優先遵守義交指揮(加上信賴原則)
所以騎士直走(當時義交指揮是讓直線先停 轉彎車先過)
就A上去了
認為被害人是不遵守義交指揮 自找的
義交無罪
台灣高等
又被告陳美菊於偵查中供稱:當時左轉車只有林O仁1 台車
(見偵續卷第24頁)。我是被告林O仁左轉後我才發現只有
1 部車輛等語(見偵續一卷第142 頁),被告林O仁於偵查
中供稱:我是第一台車。我沒有注意後面有無車輛等語(見
偵續卷第24頁、第51頁),足認萬大路南往北內側左轉方向
路口當時僅被告林O仁一部車於內側車道等待左轉,尚未造
成路口壅塞達影響南往北向直行車之程度,則被告陳美菊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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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讓左轉車通過,實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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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菊於偵查中供稱:我認為當時指揮適當,我要疏導交通
,我認為我想疏導哪邊就可以疏導那邊。我認為我指揮適當
是之前分隊長說車輛比較擁擠就可以指揮左轉車讓他過去等
語(見偵續一卷第63頁),則被告陳美菊恐誤會交通義警指
揮權之合理行使範圍而未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路權順
序之規定,是其在未清楚判別事發當時路口車輛有疏解壅塞
必要之情況下,即貿然以與燈號所示相反之運作指揮,復未
注意防範直行車已全面停駛,其交通指揮顯有疏失。
被告林O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我左轉時,對向有
車,義交指揮時有2 台計程車並排停在那邊,義交有做手勢
要求停止,機車從哪邊出來我不知道,當時我沒有看到死者
機車,他撞上我,我才轉頭看等語(見偵續卷第24頁、第50
頁,本院卷第179 頁反面),由其所述可知被告林O仁僅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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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義警即被告陳美菊之指揮手勢進行左轉,並未再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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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直行車輛之實際情形而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否則其當無未見被害人機車自前方直行前來之
理,是被告林O仁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雖依被告陳
美菊之指示左轉,惟有未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且占用
來車道搶先左轉,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乙節,應堪認定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01-27 14:37:00
如果是這樣的話 狀況還挺複雜的 沒看到實際的圖示等等還真的很難說...不過 雖然在標準下 但也還是酒駕對吧?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01-27 14:38:00
為什麼講到酒駕就沒民代立委跳腳說不得驗出呢?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4-01-27 14:44:00
依照這文來看,要說機車騎士酒駕根本不成立吧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4-01-27 14:45:00
看來蔡正元真的越來越差了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4-01-27 14:46:00
蔡正元慷慨解囊,馬英九一毛不拔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1-27 14:58:00
這個就...其實說起來真的是悲劇啦 就跟ㄧ堆患者和家屬再告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1-27 14:59:00
醫生一樣 總有一天會被自己玩死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1-27 15:07:00
MrTexas:馬英九一毛不拔 =>那德州哥你捐多少??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1-27 18:36:00
反正做事就要負責任 不想負責就別做事十幾年前有個學生照顧殘障同學 因為專業能力不族讓該殘生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1-27 18:37:00
死亡 當然就該家屬告到脫褲 好心有好報? 放屁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1-27 18:38:00
接上看到有人倒地 不可以去救他 頂多報警 報警也不可以報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1-27 18:39:00
名字 免得被當作犯人先報案而惹災難上身
作者: ibise (清了清喉嚨 他繼續唱著)   2014-01-27 21:12:00
有十幾年前嗎? 感覺五六年頂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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