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 是說應該優先遵守義交指揮(加上信賴原則)
所以騎士直走(當時義交指揮是讓直線先停 轉彎車先過)
就A上去了
認為被害人是不遵守義交指揮 自找的
義交無罪
台灣高等
又被告陳美菊於偵查中供稱:當時左轉車只有林O仁1 台車
(見偵續卷第24頁)。我是被告林O仁左轉後我才發現只有
1 部車輛等語(見偵續一卷第142 頁),被告林O仁於偵查
中供稱:我是第一台車。我沒有注意後面有無車輛等語(見
偵續卷第24頁、第51頁),足認萬大路南往北內側左轉方向
路口當時僅被告林O仁一部車於內側車道等待左轉,尚未造
成路口壅塞達影響南往北向直行車之程度,則被告陳美菊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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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讓左轉車通過,實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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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菊於偵查中供稱:我認為當時指揮適當,我要疏導交通
,我認為我想疏導哪邊就可以疏導那邊。我認為我指揮適當
是之前分隊長說車輛比較擁擠就可以指揮左轉車讓他過去等
語(見偵續一卷第63頁),則被告陳美菊恐誤會交通義警指
揮權之合理行使範圍而未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路權順
序之規定,是其在未清楚判別事發當時路口車輛有疏解壅塞
必要之情況下,即貿然以與燈號所示相反之運作指揮,復未
注意防範直行車已全面停駛,其交通指揮顯有疏失。
被告林O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我左轉時,對向有
車,義交指揮時有2 台計程車並排停在那邊,義交有做手勢
要求停止,機車從哪邊出來我不知道,當時我沒有看到死者
機車,他撞上我,我才轉頭看等語(見偵續卷第24頁、第50
頁,本院卷第179 頁反面),由其所述可知被告林O仁僅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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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義警即被告陳美菊之指揮手勢進行左轉,並未再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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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直行車輛之實際情形而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否則其當無未見被害人機車自前方直行前來之
理,是被告林O仁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雖依被告陳
美菊之指示左轉,惟有未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且占用
來車道搶先左轉,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乙節,應堪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