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六月飛雪!張德正案 高院第三度發回更裁

作者: JamesSoong (Amari Cooper!!)   2014-02-01 09:18:02
內文哪裡有提到六月飛雪? 今年六月沒下雪的話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很多609只注重第一個條件 選擇性遺忘第三個條件:重罪也可羈押
包括台北地院法官
所以小弟很早就說過 法律是一堆法匠訟棍在玩的東西
我覺得你有罪 就引用A法條
我覺得你沒罪 就引用B法條
難怪法律系 尤其是台大法律系的 把台灣搞得越來越亂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4-02-01 09:21:00
不能以重罪單一理由羈押 這不是已經是常識了嗎?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2-01 09:22:00
羈押了就說你侵害人權 交保就說你縱放人犯無論如何 馬冏都要下台負責 ....對某群人來說有差嗎?
作者: askemm   2014-02-01 09:22:00
法律寫明重罪就是可羈押的單一理由,這個才是常識吧?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4-02-01 09:24:00
大法官釋字665號 解釋理由書看一下好嗎?
作者: askemm   2014-02-01 09:24:00
如果連這個法律寫明的常識都說不能,吱吱的常識真是XD啊
作者: askemm   2014-02-01 09:25:00
而且就算是台北地院,也說張案符合三個羈押理由喔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2-01 09:25:00
吱吱們並不是依靠常識跟邏輯來行動的好嗎?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2-01 09:26:00
而是看需要 找個理由就可以鍵盤嘴砲了
作者: askemm   2014-02-01 09:26:00
然後就到這邊演回娘家崩潰秀XD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4-02-01 09:26:00
不論本件 我只就原PO法律觀念有誤提出回覆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4-02-01 09:28:00
因為有腦殘說單純重罪就可以羈押 只好說出來解釋一下
作者: askemm   2014-02-01 09:28:00
發現婊到北院法官,馬上就不論本件惹XD崩起來蠻有梗的XD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2-01 09:28:00
以我個人而言 我覺得法官不羈押是對的..押一個重傷
作者: askemm   2014-02-01 09:29:00
不會啊,吱吱的法律觀念一向不好,人類沒有被誤導的可能啊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2-01 09:30:00
不過......法官是怎麼認定張德正不會逃亡跟再犯?
作者: askemm   2014-02-01 09:30:00
倒是說人腦殘,就算不需要羈押也要進水桶啊,大過年造口業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2-01 09:31:00
去撞總統府....純粹這是法官的心證吧~~~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2-01 09:32:00
還好法官是判交保 要是判羈押 我看花果山又要暴動了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2-01 09:34:00
我是認為有些法官檢察官沒有出過社會,一畢業就考上司法官世面人心什麼都不懂,就能來論斷是非判人生死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2-01 09:35:00
撇開法官檢察官的私心不說,可能是什麼都不懂的二楞子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2-01 09:36:00
所以搞出一大堆恐龍判決
作者: Ryaniii (詮)   2014-02-01 10:13:00
去把大法官解釋看一看好嗎= =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2-01 10:18:00
我不認為大法官的解釋有看的必要,因為大法提到無罪推定原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2-01 10:19:00
則,這個張德正應該完全不適用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2-01 11:19:00
得羈押就是還有心證空間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2-01 11:59:00
不羈押至少也該交保 前兩次啥都不用真的太扯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4-02-01 22:04:00
geosys,不是這樣講,我知道你的想法是「現行犯」不該被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4-02-01 22:05:00
視為「嫌疑人」所以都已經確定有罪而被逮捕了,怎麼無罪推定呢?不過很遺憾的是以我國來講,法官還沒判決下來以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4-02-01 22:06:00
前,這些人都是「嫌疑人」,應該被含括進「無罪推定」交保是合理的做法,無保釋回這真的太over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2-01 22:59:00
我是認為這些名詞太籠統,張是不適用無罪推定的嫌疑人
作者: Atropos0723 (Atropos)   2014-02-01 23:00:00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未定罪前都當作嫌疑人無罪..........
作者: Atropos0723 (Atropos)   2014-02-01 23:08:00
沒有羈押也罷,但沒有要求保釋金的確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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