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rangegamma:如果該約法「就是」憲法,那何必多此一舉寫下「本約 03/06 20:29
→ strangegamma: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03/06 20:29
→ strangegamma:而且,哪國不挑挑德國......(扶額 03/06 20:30
→ strangegamma:德國的部分要討論下去大概沒完沒了 XDa 03/06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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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以為這是基本常識哩
依照凱爾森(Hans Kelsen)提出法位階理論,將法規範體系由上而下分為
http://geniitwo18.pixnet.net/album/photo/120343454
分為基本規範、一般規範與個別規範
上層最基本的就是憲法
基於憲法的授權而產生法律
而後再產生個別的規範
而臨時約法
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這已經符合盧梭社會契約論的要求
是屬於國家與人民締結的契約
在所有的法規範體系中是最高位階的
依照凱爾森(Hans Kelsen)提出法位階理論
當然就是憲法
不然還是低位階的法律嗎?
這不是基本的法學常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