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有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很明顯的,那幾個禁閉室士官,沒有人被法官認定有業務專業。
過失致人於死,判六個月有什麼好輝的?
軍方應該會要求這些軍人都不要上訴....要不然應該有一些本來應判無罪的軍人
會上訴到底。
因為,連直接操洪仲秋的陳毅勳都只判六個月,其他多數禁閉室士官,
542旅多數士官,
怎麼可能也判六個月?根本就法官受民粹威逼,順手判了不輕不重的六個月,
意圖讓自己不要被罵。
連長最雖了.....奉勸以後的連長們,遇到狡獪的義務役,照軍法依法辦理就好了,
什麼事都往地方法院地檢署送就對了....
讓以後的義務役都把這些帳都往1985和洪家身上算....算看看他們造了多少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