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與這件事扯上關係的人,每個都有罪。
類似殷素素,
無忌,這些人的臉你要記得,他們一個都逃不掉。
證據就是洪家在2014/1/6提的自訴,把人事官和醫官列為被告。
http://city.udn.com/3028/5044015
自訴是什麼意思?
自訴是很少用的一種制度,
在一般的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中只有5%的案件是自訴。
就是檢察官根本不認為人事官與醫官有犯罪嫌疑,
所以沒有正式動用國家資源偵查,也就沒有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處分。
這時候,國家允許被害人,
可以繞過檢察官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庭上對被告提出控訴。
也就是說,洪家在法庭上負有舉證人事官及醫官有罪的責任。
一般的告訴,是被害人提告,檢察官偵查,
然後檢察官(如果偵查認為無罪就不起訴處分)起訴並向法官證明被告有罪。
但是自訴,是洪家自己需要向法官證明被告有罪。
洪家告人事官及醫官的是什麼呢?
是告人事官「明知」資料違法,還把這些資料送給副旅長和旅長批。
以及告醫官對洪仲丘的體格標準判斷錯誤,導致他日後被操練過度死亡。
當然,就我的看法,
人事負責的就是把資料收齊,
不給上面批示,難道我有權在人事這一關把公文攔住?
那我要批示什麼嗎?還是直接退回?人事權有這樣欺上瞞下剋扣公文的權限嗎?
至於醫官部分,
就連PTT的人民法院都認為他沒有責任,
但洪家還是要告,而且還要證明他們有罪喔!
連這兩個都要對他們提刑事自訴,
已經證明洪家的心態了。
「要這些人都有罪」並非憑空腦補,而是他們在訴訟法上必須擔當的角色。
至於對其他人,要有罪還是不夠的。
他們主張的是共謀,
要知道共謀是沒有過失犯的,
所以他們要的真相就是這些人聯手故意殺了他兒子。
因此對於一審以「過失」來論處的刑度,才會這麼不滿。
我認為,每個人「死」就一定要有人「負責」的心態,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但台灣就是有很多人存在這樣的觀念,
所以在醫院過世,就認為醫生應該負責。
在馬路上過世,
就認為一定是送我到醫院的那個人撞的,找他負責就對了。
而無法接受有些事情就是人力所不能挽回的。
有些事情是人力所不能預料的。
另外有些事情雖然或許是人為,但在法治國家是無法依正當程序找到真兇的。
這時候,應該接受這些風險的人,就是「自己」。
因為除自己之外,
社會上並沒有其他應該負責的人,
這本來就是現實。
而現實是不可能完美的。
硬是要完美,或許就是需要有些人非出來頂罪不可。
頂受那些依法超乎他應接受的罪刑。
而這個,不就是洪家口口聲聲所說的「軍隊大魔王」會幹的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