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依你說的,民國34年,日本投降之後,
台灣澎湖原先居住在這塊土地人的人民就當然取得台灣澎湖土地之主權,
然後民國35年2月25日,台灣澎湖20歲以上住民261萬人中91.8%的約240萬人,
宣誓成為中華民國公民。而不是三小台灣國或者三小當時不存在的日本國公民。
民國35年2月25日起,台灣澎湖住民已自決將主權和中華民國主權合併,
開始在台灣澎湖行使合併後中華民國主權選舉各級民意代表機關,
好啦,說好的住民自決完成了,
你可以回去洗洗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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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再說笑了
1.中日和約第二條明文約定關於領土主權的歸屬依據舊金山和約
2.舊金山和約只說日本放棄對台主權沒說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
3.中日和約第十條只規定在台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但這條規定與第二條領土主權歸
屬無關
4.人民國籍的取得與領土主權的歸屬無關 國籍並非領土主權取得的原因之一
5.選舉權的行使亦與主權無關 殖民地人民可以行使選舉權不代表擁有主權
結論:你的推論完全毫無章法 違背國際公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