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要不要看看國際間的史料是怎麼說的啊
好啊,我們來看看
: 同盟國在簽訂舊金山和約時,對於日本在該約中放棄之台、澎主權問題未達成任何形式
: 協議。與會代表的共識是:台灣的歸屬地位雖然暫時未定,但在適當時機應依《聯合國
: 憲章》之宗旨及原則——也就是不使用武力與人民自決——來決定。
: 以蘇聯為首,原為二戰參戰國的四個共產國家以及中華民國都未參與簽署舊金山和約,
: 而且因為該和約唯一和台灣有關的一條僅僅確認了台灣不歸屬日本("Japan renounces
: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所以和台灣歸
: 屬中國問題無關,同時也並沒有國際法理說每個條約都要面面俱到。
: 由於和約第二十六條提到:日本將與未簽訂和約的國家,訂立與和約相同或大致相同之
: 雙邊條約,因此日本依舊面臨選擇與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約的問題(美國
: 與英國同意由日本自行決定與何方締約)。原先日本國會在審議《舊金山和約》時,曾有
: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和約的聲音出現;此時,中華民國政府派出外交部長葉公超,一
: 方面與日本交涉,一方面透過美國向日本施壓。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
: 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簽訂。當中第二條依循《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再次
: 聲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
: 根據與要求。」但仍舊未表明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僅強調已無處分台灣主權的權限(
: 由於《舊金山和約》的生效,台灣、澎湖群島已成?了無主地,而非日本領土)。
: 1945年日軍投降時,由中華民國國軍負責對台灣、澎湖群島實施同盟國軍事佔領。9月,
: 中華民國設立台灣省,並按照《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執行管轄。儘管《舊
: 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當中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
: 要求,卻未明確表示主權的移轉對象相關的條文內容,成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立論基礎
: 。但也使得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生效時,台、澎相關島嶼自動處於
: 了無主地的狀態。
以上維基廢文
舊金山和約會搞成那樣,是國共間角力的結果,兩個政權相爭,跟國際間看法無關
這也是為什麼兩岸沒有人敢去簽字,因為會被歷史唾棄
: 此外,1964年2月29日,當時的日本首相池田勇人曾發表談話指出:「在法律上,台灣不
: 是中華民國的領土…中華民國對台灣領土的所有權還沒確定。」
拿出1964年日本首相根本沒有國際法效力的個人看法? 飛鴿傳書嗎?
怎麼不談談還不到十年,池田就被同黨田中打臉的中日聯合聲明呢?
(第三條 日本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這種東西才是一個主權國家正式對外的態度吧?
: 1954年,美國國務卿約翰·福斯特·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亦印證這立論:「
: 技術上,台灣和澎湖的地位並未決定。這是因為在《舊金山和約》上只載有日本放棄主
: 權。」
: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