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
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
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
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
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
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最後一段,可否請原PO告訴我,兩岸服務與貿易協定
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部分在哪裡?
如果沒有,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為何是你所說的,適用本關係條例
並類推行政命令???
小弟不懂法律,還有請原PO解答
對了,如果服貿協議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主張適用其他法律,諸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等等,的那些學者,真如原PO所說?
都是民進黨派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