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服貿協議藍軍懶人包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19 22:56:19
第 4-2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
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
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
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
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
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最後一段,可否請原PO告訴我,兩岸服務與貿易協定
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部分在哪裡?
如果沒有,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為何是你所說的,適用本關係條例
並類推行政命令???
小弟不懂法律,還有請原PO解答
對了,如果服貿協議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主張適用其他法律,諸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等等,的那些學者,真如原PO所說?
都是民進黨派來的?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57:00
反核崩潰吱也來崩潰啦XD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3-19 22:57:00
恩 開放對投資的限制與公權力當然無關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58:00
開放服務業在台灣登記成立營業,涉及的公權力可多囉這可是吱己人拼命崩的呢XD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59:00
就講一個好了,跟大陸公司收稅,這就是典型的公權力。好啦,可以回去反核崩潰惹嗎XD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3-19 23:00:00
看看這標題原文好嗎 #1JAPZgp4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3:00:00
會看就不會做崩潰吱囉XD
作者: a96932000 (HILO-TES)   2014-03-19 23:04:00
單純"收稅"這個動作就是公權力的表現吧?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19 23:04:00
崩崩哥你那麼厲害,怎麼不快點回答我?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3-19 23:04:00
又是個看不見的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3:04:00
崩崩哥你回答你吱己,我們看就好啦XD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3:05:00
不要這樣說吱己是崩崩哥嘛,反核崩潰吱XD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3-19 23:07:00
不要急好嗎,兩岸租稅協議還在簽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3-19 23:08:00
簽了以後收的就會不太一樣了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3:19:00
看崩崩哥崩潰不需要告訴你什麼啊?多崩些喔乖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19 23:21:00
噗哈哈哈哈.....你回答不出來的樣子還滿可愛的
作者: minipiggy (喔不..)   2014-03-19 23:22:00
你在這邊突破了盲腸,只會得到崩崩崩的跳針反應
作者: minipiggy (喔不..)   2014-03-19 23:23:00
這裡的意識形態早已凌駕在許多不爭的事實上還是推roy勇敢在這邊戳破盲腸 :)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3:23:00
這樣說吱己崩崩崩,蠻可憐的。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19 23:25:00
那篇文章被m,崩潰的人也回答不出問題,真有趣啊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3:26:00
你回答不出問題我們都知道,不用特別說啊,崩崩哥。
作者: amimi0629 (★我愛B工★)   2014-03-19 23:54:00
應該是不用修法 看能不能適用所得稅法124條的規定
作者: amimi0629 (★我愛B工★)   2014-03-19 23:56:00
收稅是公權力的表現 但內容有法授權應視為行政協定
作者: ransan (XD)   2014-03-20 0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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