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ukun:行政契約:政府與私人間之契約 沒有其他 03/20 11:48
→ laukun:行政規則:政府機關"單方"對外之行政行為 沒有其他 03/20 11:51
→ laukun:所以 大陸是地方政府 還是鬼島是地方政府? 03/20 11:51
→ laukun:打了個行政契約生出行政規則? 03/20 11:53
→ laukun:雙方打契約 生出單方發出的行政規則? 03/20 11:53
→ laukun:行政規則直接機關單方發出 契約生行政規則 奇特真是奇特 03/20 11:54
既然有人來秀下限,那我就來解說一下好了,免得邪說惑眾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
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
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規則在過去僅被視為規範行政機關內部運作之「內部」法規範,不涉及國家與人民之
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現今的行政規則法律效力,不排除可對外生效,因為行政規則拘束
了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人員,具有「事實上拘束力」影響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但這是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而來,非謂行政命令本身即可直接拘束人民。
行政規則之要件如下:
1.由行政機關訂定
2.由行政機關依其法定權限或職權訂定
3.針對下級機關或公務員,不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對內效力)
4.為規範行政機關內部事項之一般性、抽象性法規範
行政機關單方對外生效的法律行為叫行政處分,詳參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
此限。
行政契約係指兩個以上法律主體,以設定、變更、消滅行政法法律關係為目的,互相為意
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契約行為。
行政契約之簽訂,非僅侷限於政府與私人間締約,尚可擴及至地方政府跨域合作。如地方
自治團體締結契約共同遂行其行政任務,(包括交通運輸、垃圾清理、空氣管制、水源用水
等),該契約均屬行政契約。因該種契約所依據之法規,必為公法規定(涉及地方自治事項
之移轉)。如無法規之依據時,也因契約之標的涉及行政法權利義務關係。依99年2月修正
生效之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
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
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已將
此種契約明文規定為行政契約。
至於說台灣是地方政府,那還真要感民進黨政府大力去中國化,搞到當初我們以中國、中
華註冊的東西,可以被大陸拿去吃豆腐,也讓馬英九開放陸客觀光時,讓陸客來台灣看到
的景點不會那麼尷尬,不會讓他們產生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哪個才是中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