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傻瓜,即使退回服貿仍可開放服務業

作者: Wilkie (gonna fly high)   2014-03-24 11:52:52
....真的很無言。
這個國家,難道沒幾個人搞懂真正的點在哪裡嗎?!
重點並不是在服貿協定。
服貿協定內容是跟大陸約定,也就是兩邊說好,
我開放幾項讓你可以投資,你開放幾項讓我投資。
但是,我國"開放什麼業別項目可以讓陸資投資"
這個動作的法源依據,並不是來自於服貿本身。
也就是說,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其授權是來自於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73條
"允許投資之業別及方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所以,經濟部就依據這條,訂了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辦法",這是一個行政命令。
裡面規定了陸資可以來投資哪些項目。
也就是,整個機制,就是
"經濟部自己看要開放哪些項目,就可以開放哪些項目讓陸資投資"
因為這是行政命令,本來就不需要送立法院審議。
這跟服貿一點也沒有關係。即使服貿不過,經濟部依法仍擁有這些權力。
也就是,服貿中我方"承諾"要開放的64個項目,
經濟部自己高興就可以開放。(會同事業主管機關)
與服貿通過一點關係也沒有。
換言之,服貿反而是因為我方要開放哪些,去要求陸方對應開放。
它反而是在要求大陸對應開放。
反服貿者所擔心的,600萬26就可以來幾個人那些,
也都是該項經濟部的行政命令所決定的,都是現行辦法。
服貿中所"承諾"的64項,裡面有27項,早已開放,也就是現在就是開放的。
所以,反服貿者所質疑擔心的點,真正要去修改的,
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要求將"允許陸資投資業別及方式"
以法律訂之,而不是授權經濟部以行政命令決定。
這跟服貿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跟當年訂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那群白痴立委,所有黨都一樣,有關。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1:55:00
很多人都愛提行政命令與兩岸條例 但你要不要先確定
作者: dragonyy (dragon)   2014-03-24 11:56:00
上面已經有網友說了,不是服貿的問題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1:56:00
是的,你整個通透了,這才是學生所謂的"問題"所在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1:56:00
"命令"的有效範圍是什麼?? 不要搞的以後連內亂罪修法
作者: always0410 (everything)   2014-03-24 11:56:00
那TPP跟RCEP呢,『退回服貿』加入的可能性?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1:57:00
請去看中央標準法,有規定什麼叫"法律"什麼叫"命令"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1:57:00
命令 就是指有行政而已 最簡單的劃分他的效力只有對於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1:58:00
機關內部 出了機關的 多半是法律
作者: yule1224 (支持自經區服貿貨貿)   2014-03-24 11:58:00
真的嗎 是兩岸條例的關係嗎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1:58:00
RCEP連香港都沒有份了何況台灣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1:59:00
台灣對大陸的政策就是正面表列,沒規定到就是不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1:00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人民的投資權利 這難道不是法律!?
作者: huckerbying (我知道我該怎麼做了)   2014-03-24 12:01:00
行政命令辦法不是指該機關由法源依據而規定該業務之執
作者: huckerbying (我知道我該怎麼做了)   2014-03-24 12:02:00
行方式與執行辦法?
作者: totaketotake (Ed)   2014-03-24 12:02:00
我看懂了,不過有一點疑問,剛才顏厥安說兩岸人民關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2:00
簡單的說 你只能對18%用命令 任何只要是規範到人民的100%必須修法
作者: totaketotake (Ed)   2014-03-24 12:03:00
系條例是私法?如果是私法,可以處理現在的情況?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03:00
特別法吧?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3:00
停建核四是命令沒錯 因為他只是個政府的執行政策
作者: huckerbying (我知道我該怎麼做了)   2014-03-24 12:03:00
也就是說法律授權給機關之職權能力,執行業務之辦法規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4:00
和人民的直接權利(間接不算)無關 就不用修法
作者: huckerbying (我知道我該怎麼做了)   2014-03-24 12:04:00
定細項由該機關決定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05:00
服貿的法源是ECFA,ECFA是有在立法院審過的...所以...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5:00
命令可以用來規範行政法規 但是行政法規不可以用來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3-24 12:05:00
JJ有種命令叫做法規命令,係立法者經法律授權行政院訂立,
作者: totaketotake (Ed)   2014-03-24 12:05:00
會在兩岸人民法條之上嗎?
作者: fasterlin   2014-03-24 12:06:00
讚! 但整篇文章沒有回答到反中意識形態的問題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6:00
那 這個母法勒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3-24 12:06:00
這種就有對外效力,純然對內叫行政規則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7:00
兩岸條例可不是萬靈丹喔 別以為 什麼都可以亂套用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07:00
現在的問題就是,台灣、大陸不屬於國與國的關係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3-24 12:07:00
母法,就兩岸條例呀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08:00
所以有一個模糊空間,解釋起來很麻煩、很難理解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09:00
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0:00
所以?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0:00
法律授權之依據在哪?? 兩岸條例 哪裡有經商授權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1:00
法規命令要生效的前提是 必須要先有"投資母法"才能引用母法來開放投資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2:00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2:00
而且 法條中還明訂 母法必須是明確的依據ㄟ 怎麼又換法規了 不是說兩岸條例嗎??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3:00
他的母法就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3:00
而且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是中>台台>中勒!?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4:00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我先去吃飯...自己找行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4:00
而且 投資辦法只是規定 投資的資格限制與執行規定而已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5:00
根本沒以說 "誰"與什麼"產業"可被投資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6:00
還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這有附件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6:00
而且 投資條例也沒有規範到居留問題 已經逾越法令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7:00
這東西訂好之後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所以要再去找經濟部規定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7:00
而且法條基本上是嚴禁擴張解釋 主題都必須有具體規範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18:00
OK 把所有可用的條例都列給我看吧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8:00
我擴張啥? 這些法律都是訂好的阿? 我擴張解是啥?你哪位? 我幫你上課好了,一堂課三千就好,要嗎?要不要,說一聲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19:00
知是不是不用錢的,我沒有義務無止盡的回應你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3-24 12:21:00
不舉 那就是你沒有任何法源不用屁諮詢費這套 今天是你要說服我 你有法源你今天不提出完整的法源組合 那就是違法濫權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24:00
我說服你幹嘛? 並不是你不知道刑法就可以違反刑法OK?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25:00
不然你馬上去闖紅燈然後跟警察說你不知道有這條好了,OK?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24 12:26:00
學生就是你這樣的想法才會無的放矢、自以為正義實為無知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4-03-24 12:42:00
釋329大法官對兩岸人民相關事務就已經不插手管,不說明是否一定要審議了,服貿作為ECFA附議在不修法前提下根本不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4-03-24 12:43:00
需審議,哪裡有什麼內亂罪修法問題,法律層級根本不同。法律性質也不同。
作者: totaketotake (Ed)   2014-03-24 13:18:00
服貿出來的話,相對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言是特別法,應該是這樣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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