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很無言。
這個國家,難道沒幾個人搞懂真正的點在哪裡嗎?!
重點並不是在服貿協定。
服貿協定內容是跟大陸約定,也就是兩邊說好,
我開放幾項讓你可以投資,你開放幾項讓我投資。
但是,我國"開放什麼業別項目可以讓陸資投資"
這個動作的法源依據,並不是來自於服貿本身。
也就是說,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其授權是來自於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73條
"允許投資之業別及方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所以,經濟部就依據這條,訂了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辦法",這是一個行政命令。
裡面規定了陸資可以來投資哪些項目。
也就是,整個機制,就是
"經濟部自己看要開放哪些項目,就可以開放哪些項目讓陸資投資"
因為這是行政命令,本來就不需要送立法院審議。
這跟服貿一點也沒有關係。即使服貿不過,經濟部依法仍擁有這些權力。
也就是,服貿中我方"承諾"要開放的64個項目,
經濟部自己高興就可以開放。(會同事業主管機關)
與服貿通過一點關係也沒有。
換言之,服貿反而是因為我方要開放哪些,去要求陸方對應開放。
它反而是在要求大陸對應開放。
反服貿者所擔心的,600萬26就可以來幾個人那些,
也都是該項經濟部的行政命令所決定的,都是現行辦法。
服貿中所"承諾"的64項,裡面有27項,早已開放,也就是現在就是開放的。
所以,反服貿者所質疑擔心的點,真正要去修改的,
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要求將"允許陸資投資業別及方式"
以法律訂之,而不是授權經濟部以行政命令決定。
這跟服貿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跟當年訂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那群白痴立委,所有黨都一樣,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