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魏揚的羈押裁定,北院做出「無保請回」的理由如下(節錄):
1.
...僅能認被告為現場之控制者,然被告究係行政院業經佔領後方進入行政院控制現場,
或係由其控制現場群眾佔領行政院,已有疑問,且現場控制或為秩序之維持,或為主要發
言人,實難僅憑「場控」一詞,即認被告即為佔領行政院行動之主導或指揮者。
2.
...現場拍攝得知之畫面,僅能認被告在行政院抗議現場時,曾手持麥克風對群眾發表談
話,然不能認被告有何親身參與妨害公務、毀損行政院設備或侵入行政院之情形。
3.
...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係表示其係在進到行政院後,處在主導的地位引導群眾進行訴求
、抗爭等語,並未曾表示其有教導群眾如何應付到場執行驅離之員警等語。
4.
...況到場參與之人均一致供稱其等到場並非係受被告之號召,自不能反為對被告不利之
認定。
5.
...號召、煽惑群眾強佔行政院並非僅被告一人涉案,且非被告一人即能獨自完成所有犯行,
顯尚有其他人員未查悉,是在未知共犯查獲並查證之前,依其事實難認被告無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等語(按:這裡應該用"云云"),惟本院遍查卷內事證並無相關佐證,應屬檢察官
臆測之詞,尚難逕為認被告不利事實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