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 一直說要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機制
那麼現在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他們把這當什麼了?
==========================
閣下大概沒修過憲法吧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依據憲法第63條的規定,有關條約案的議決本來就是專屬於立法院的權限
而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條約,係指左列國際書面協定: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者。
二、定有批准條款者。
三、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四、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本準則所稱協定,係指前項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名稱及方式為何。
第7條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先就談判之總方針及原則,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協商。
第9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如不要立法也可以啊
那就請依憲法第63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辦理啊
除經法律明文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外
一律事前與立法院委員會磋商
事後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啊
偷偷摸摸地搞那什麼行政命令
騙人不懂憲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