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 一直說要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機制
那麼現在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他們把這當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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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大概沒修過憲法吧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依據憲法第63條的規定,有關條約案的議決本來就是專屬於立法院的權限
而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條約,係指左列國際書面協定: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者。
二、定有批准條款者。
三、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四、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本準則所稱協定,係指前項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名稱及方式為何。
第7條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先就談判之總方針及原則,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協商。
第9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如不要立法也可以啊
那就請依憲法第63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辦理啊
除經法律明文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外
一律事前與立法院委員會磋商
事後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啊
偷偷摸摸地搞那什麼行政命令
騙人不懂憲法嗎?
天啊 又要洗版了嗎? 對了 現在的人數量本來就像在洗版~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3-25 19:40:00閣下的法律也準備重修吧,96年的東西拿憲法是不是憲法凌駕國際法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3-25 19:41:00OMG………連跳針未定論的原po也倒割了…………
作者:
askemm 2014-03-25 19:41:00問題是這叫協議、不是憲法規定的協定喔。拿出來硬崩還蠻好笑的啦XD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3-25 19:42:00
憲法對他來說也是黑箱呀﹐他又沒認證過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3-25 19:43:00拿一各政治板當初美牛跟ECFA就討論過的法條來這打臉?省省吧
作者:
wei0806 (活在當下)
2014-03-25 19:48:00一吵又要戰整夜了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3-25 19:48:00那請大法官快提告叛亂罪啊,如你說的嘛,如何?快啊照你的說詞這可是從96年禮等毀開始的叛亂罪,要不要抓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3-25 20:01:00KANO非嘉農 XD
作者:
peterwww (小宇宙之復興)
2014-03-25 20:01:00白狼 印陰
作者: zhanren (Ethylene Propylene) 2014-03-25 20:01:00
ECFA可以廢了?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3-25 20:02:00所以勒,照你說詞指有法律而已,務實根本0加油點好嗎
作者:
x5723 (自然)
2014-03-25 20:05:00引用錯的法條,只會顯得更好笑而已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4-03-25 20:32:00條約?請參照釋字329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4-03-25 20:33:00你什麼時候產生了兩岸協議是條約的錯覺?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4-03-25 21:56:00說的真好呀 增修11條怎麼忘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