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
2014-03-25 20:49:51其實最基本的法律常識
就是條約案需要內化 由立法院立法
才是法律
行政命令才有依託
今天張老師跟我說"加入WTO後 所以跟他國簽訂的經濟協議都屬行政命令"
"此類行政命令只需備查"
說真的 我完全不能同意
更何況 退萬步言 這種"利大於弊"的行政命令
既然知道對某些人有弊
行政機關當然不能恣意 必須有法律授權
不能因為立法機關沒有修訂此種法律就認為行政機關有權下這種行政命令
這應該是很基本的行政法常識
或許老師在這邊的立論較薄弱 就容易受到攻擊
我贊成簽服貿 但我也覺得政府要依正常法律程序來做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3-25 20:51:00看條約的影響程度 有些簡單的就是行政命令就解決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3-25 20:52:00作者:
ysfang623 (芋é (BOY))
2014-03-25 20:54:00立法院當然有權審啊 不然幹麻送備察 問題是他們有審嗎
作者:
ysfang623 (芋é (BOY))
2014-03-25 20:55:00但是這種協議是雙方籌碼交換而來的 你要改其中一條, 會
作者:
ysfang623 (芋é (BOY))
2014-03-25 20:56:00改變了彼此籌碼, 難道對方不能改嗎? 所以審只能全接受或打回重來 逐條審根本沒實質意義 不知道在亂啥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3-25 21:09:00其實有點困難 這樣很像奧客 有違先例 不過是可以試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4-03-25 21:20:00不可能。
部分保留再協商,其他部分也不算通過吧...那意義有不同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3-25 21:42:00我覺得比較大的可能是 開放一段時間後重啟談判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3-25 21:43:00這時才能實質的看出缺點
作者:
ysfang623 (芋é (BOY))
2014-03-25 21:56:00今天3條k很正常,問題現在是在野當也不願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