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則回他說:這根本就是將暴力合法化
今天台灣的憲政秩序、公務員依法行政與代議制度已趨近於完善,若此時
還硬要凹說這是人民在挽救憲政體制,是為了排除非法行為所行使的
「保持或回復法秩序之緊急之權」,不免過於可笑。
因為目前在破壞台灣憲政秩序與代議制度的就是你們這群人,
指控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就說是國家暴力、將法律規範視為無物,
我他媽才要對你們行使抵抗權!!!
===========================
你對抵抗權的理解完全錯誤
首先,抵抗權是憲法層次的的,不是法律層次的,所以拿低位階的法律條文來對抗憲法層
次的抵抗權,根本就是搞錯對象.
第二,依據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國家的權力來源是基於人民與政府所締結的社會契約,憲
法就是這本契約,而如果政府違背這本憲法而別無其他救濟方式,人民當然也可收回這個
權力,包括基此授權而產生的立法也因此失效,無權拘束人民
第三,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以為借鏡,其乃規定:「一、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為民主、社會之聯邦國家。二、所有國家權力來自人民
。國家權力,由人民以選舉及公民投票,並由彼此分立之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行使之。
三、立法權應受憲法之限制,行政權與司法權應受立法權與法律之限制。四、凡從事排
除上述秩序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德國人皆有權反抗之。」
第四,釋字第五七四號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所示: 「國家權力運作偏離權力基礎
時,也就是反噬權力來源時,權力來源可以收回權力,這也就是人民的抵抗權」. (亦即
,人民「抗暴」是憲法上權利。)
第五,今天憲法既然規定立法院有條約的議決權,以及任何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規定皆
須以法律定之,不得以行政命令定之,而執政黨竟以國會多數黨之姿,曲解法令,迴避憲法
所賦予國會對於總統外交權的監督,而國會亦捨棄其本身對於行政權的監督,草率通過攸
關人民權益的法案,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之下,人民當然有權收回其賦予國家之權力,而
推翻不適任之政府,這才是國民抵抗權的真義,而不是你談的那些什麼法律不法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