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為什麼民間版本兩岸協議監督草案是來亂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4-03-30 12:17:47
美國憲法1-8-2有"憲法保留"明確定出立法部門has the right 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監督權的憲法保留),
韓國憲法第60條有"同意締結權"和"批准權"( the right to consent to
the conclusion and ratification of treaties)
看不懂英文沒關係, 這兩大國的憲法都有中文版本可看
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拜託吱群不要再拿國外的例子來說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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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喜歡被打臉啊
既然你這麼要求,那我就不客氣了
別的不談
我們就先談憲法保留好了
憲法本文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文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這二條文明白清楚的規定有關主權的變更係屬國民大會或全體公民之權力
所以不論其他法律保留事項
光就主權變更這個事項
行政機關就沒有最終的決定權
仍須過國民大會或全體公民的複決
所以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4條才規定
  條約內容如涉及領土之變更,應依憲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同準則
第7條亦規定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先就談判之總方針及原則,與立法院相關
委員會協商。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所謂協議
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
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可沒有排除此所謂主權變更的談判
照你這種說法
只要行政機關決定就好是吧
這不叫賣台
什麼叫做賣台呢?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3-30 12:18:00
請問AIT理事是各咖嗎?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30 12:19:00
去爬文吧 以前討論很多了 現在焦點是猴子大遊行多少人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3-30 12:20:00
既然憲法有保留 談出來就牴觸憲法無效呀
作者: 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   2014-03-30 12:23:00
來別國的刀來砍臺灣的騜,高手高手高高手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30 12:25:00
現在是有涉及主權變更的談判嗎....
作者: 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   2014-03-30 12:25:00
民意說有就是有,大人快鍘了騜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3-30 12:26:00
你根本搞不清楚你引用這些法條的意義是什麼吧...
作者: 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   2014-03-30 12:27:00
條文丟出來,問題是,涵攝呢?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4-03-30 12:36:00
所以樓看不懂啥叫住權變更?主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4-03-30 12:49:00
主權變更不是政治議題?
作者: askemm   2014-03-30 13:14:00
嘉農哥又來崩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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