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員進出及停留方面
(Ⅰ)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可進入及停留三年,並可申請展延,每次一年,且展延
次數無限制。
(Ⅱ)商業訪客停留期間由六十天延長為九十天。
(Ⅲ)國內無營業處所之外國企業,其受僱者得為履行合約來台,停留期間不得超過
九十天或契約所訂期間。
(3)土地暨其權利取得方面
允許外國人在互惠原則下,得為辦公室、住家、工廠及外僑學校等之用途,購置
或租用土地。
http://www.icet.org.tw/discussion_3_2.htm
幾年前誰簽的誰負責
不要跟我講某人又有失憶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