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只聽到一堆人相互攻訐,互相酸文
幾乎沒人去討論條文內容的正當性
其實在支持或反對之前
要先理性的了解事情的內容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
否則跟三人成虎沒有兩樣,到最後只會自取滅亡
所以大家可以先上FTA專區的網站
先比較一下其他國家與台灣簽屬的內容
即可得知與中國簽屬的服貿是否有不妥之處
http://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764
先用最近剛簽沒多久的紐西蘭來比較一下條文內容
http://ppt.cc/idfI
以第六項自然人流動方式來看
台灣對於紐西蘭的限制相當嚴格
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入境留期為三年,可申請展延,每年一次
重點是必須被紐西蘭法人僱用超過一年
還必須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才能引進
除此之外只提供獨立專業人士來台,而且入境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1)須取得中華民國證照或執業資格
(2)須取得碩士學位或學士學位+2年工作經驗
(3)相關工作經驗超過五年與相關證明
再比較台灣給予中國的待遇
http://ppt.cc/iCgu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
重點是只要被世貿組織會員的法人雇用即可,不用僅限於大陸
也就是說台灣老闆也能雇用的意思
除此之外還提供大陸企業的僱用人員無限制來台
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等同三個月內返中探親一次即可)
進入許可時間最長可至三年
光是(4)自然人流動方面就有相當多的問題
再去比較開放的64項條文更可發現幾乎是複製貼上
(1)、(2)項都是沒有限制,(3)則是全面開放大陸獨資
這與之前簽的方式大不相同
先前與別國簽屬的條文都繪有限制項目
例如投資49%為上限,半數以上的法人為台灣人等
http://ppt.cc/8~hC (台灣給予新加坡之服貿項目)
唯獨中國是無限制開放,簡直與南京條約沒有兩樣
這樣的不平等條約,板上的大家都覺得沒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