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見山的說,我這篇是想拋磗引玉,想集合板上朋友的智慧,
集思廣益來討論國會該如何改革,希望能徵求有興趣的朋友來PO篇文在板上。
為表誠意,每篇文只要言之有物,我每篇都發稅前1000P,發完為止,
手上大概可以發出200篇的量吧。
以下是我個人目前思考的部份:
訴求:
1.改善議事效率,不得故意及過度拖延,須限期產生結果。
2.黨團協商公開透明化。
3.針對立委收受金錢之行為立法規範。
4.明定不分區立委之罷免機制。
5.立法委員行為法規範之行為制定明確刑罰、妨礙司法公正罪入罪
及明定警察權的使用場合。
6.建立爭端改革反饋機制。
===============================================================================
訴求內容及理由詳述:
近日服貿個人有些想法,但這些想法不是只針對服貿,
我認為必須要追本溯源來思考事件產生的因素為何,
而此因素就是立法院議事品質低落到難以形容的地步。
1.改善議事效率,不得故意及過度拖延。
委員會的爭議始末我也不想多提,每人應該是各有定見,
不過核心問題還是在於當一方擔任召委排對立方主推的案子時,
可以利用召委在議事手段上的權力來進行案子的拖延嘛。
所以是不是有可能案子進委員會審查時,委員會就決議案子的重要性與急迫性層級,
以此來決定何時必須做出決議,如果未能在期限內決議直接進黨團協商。
好像黨團協商完一個月內沒決議的話就送院會了嘛,
那這樣是不是誰當召委都沒辦法故意拖了?
另外我覺得這原則可以擴大辦理,讓所有議案都必須限期內有結果,
不然每次都在會期最後才在挑燈夜戰,有時還加開臨時會,這樣子的立法品質哪會好?
2.黨團協商公開透明化。
但我相信不少人都對黨團協商這玩意很幹,我也很幹,
現在整天黑箱黑箱的說,其實這才叫黑箱好嗎。
會計法差點被強渡關山,如果不是輿論太大,搞不好就這樣過了。
黨團協商朝野都說這是為了效率的必要之惡,我姑且認同這樣的說法。
然黨團協商有規定要錄影錄音記錄並刊登公報,
幹他媽的錄影錄音記錄並刊登公報在哪裡?
錄影錄音記錄是要去哪看?公報根本也閃爍帶過,根本不知道談了啥鬼,
為什麼裡面做啥不能在協商完公佈?是要逃避人民監督的權力嗎?
人家WWE一開始就說有劇本是打假的演給觀眾看的,那觀眾也是看的很高興啊,
可是你們立委會不會黨團協商好後,出來演個戲打假架?
最後一邊說我過的很辛苦耶,另一邊說我過的很無奈耶,做個樣子說各自給選民交代,
幹!大家最痛恨中職打假球了,你們立院怎麼可以打假架?
不然退而求其次,我可以體諒說為了議事效率所以有所犧牲,那會期結束完公佈行不行?
不能公佈的話請提出有說服力的說法,不然我會認為不是心虛就是身上有屎。
3.針對立委收受金錢之行為立法規範。
關於立法院我很不爽的還有林益世的案子,林益世是被判刑了沒錯,
但那是因財產來源不明,他立委任內因為法定職權說而目前過關。
幹!立委的實質影響力大家都知道很大啦,用間接關係就可以讓行政機關捏著LP去道歉,
但今天法官這樣判,我尊重,我自認法學素養應該不足以挑戰法官,
然我想說朝野立委為啥不能對此修法對你們自己收受金錢的行為做規範?
看是要幾年以上幾年以下的徒刑與褫奪公權然後多少範圍內的罰金,
那這樣也就沒必要在那吵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了不是?
整天吵那枝枝節節的東西而沒去吵那根本的漏洞是有幫助嗎?
不行的話,一樣請提出有說服力的說法,不然還是認為不是心虛就是身上有屎。
4.明定不分區立委之罷免機制。
另外還有很夯的王院長金平關說黨籍案,
基本上藉由開除黨籍來拔掉不分區立委我覺得是有很大爭議。
如果我沒搞錯,日本與德國這種比例代表出來的議員好像不因喪失黨籍而失去議員資格,
那這樣不如修法明文也如此規定以避免日後類似爭議嘛,
如此也可避免有人說不分區是橡皮圖章啦。
可是有一點我覺得很奇怪啦,馮光遠可以推動罷免區域立委吳育昇,
這樣改後不分區立委如何才會喪失資格?
也許是我孤陋寡聞,看來看去似乎都沒這樣的法條,
如果確實是如此的話,連總統都有罷免機制了,為啥沒有罷免不分區的機制?
可是我記得大法官解釋有講我國憲法非純粹自由委任啊,
難道不分區就是有免死金牌比區域立委高一截嗎?我想應該不是這樣齁?
5.立法委員行為法規範之行為制定明確刑罰、妨礙司法公正罪入罪
及明定警察權的使用場合。
王院長金平的案子我還有一個點想講,有無關說最清楚的還是天知地知你王金平知啦。
有或沒有都各自解讀,不過我是覺得齁,王院長金平你可以考慮推動關說立法以示清白。
雖然立法委員行為法是有這樣的規定,不過沒有罰則都是屁,
就算有哪個立委真的被抓包,運出金臉罩鐵面皮神功還是可以做到完啦。操!
說到立法委員行為法,我在想如果立法委員行為法有確實落實的話,
我們國家的立法院應該會很美好,但事實是他媽的爛到爆。
J係為瞎咪?就是因為那些被規範的行為都該死的沒罰則啦,
對我們老百姓一些輕微違規的行為都還制定了低額罰鍰讓國家追錢追爽爽,
為啥你他媽的立委可以自肥跟互相包庇?
另外我看不少地方都有妨礙司法公正罪,我覺得這也很好耶,
這些推動之後王院長金平的聲望想必可以上升20扒現。
以上就依重要性看是要幾年以上幾年以下的徒刑、褫奪公權然後多少範圍內的罰金,
或是停權等等處分,然後哪些狀況應動用警察權也請寫明,
不行的話,一樣請提出有說服力的說法,不然還是認為不是心虛就是身上有屎。
6.建立爭端改革反饋機制。
最後齁,其實我覺得立院那麼多爭議,是不是朝野可以提出一個機制,
在爭議產生後直接起動機制看是要立法還是修法來避免日後產生類似的爭議呢?
不然你拉肚子拉在褲子上,只顧著洗屁股跟褲子,卻不去想說為啥會拉肚子,
這樣類似爭議以後還是可能產生,那立法權的運作哪會越來越好呢?
===============================================================================
我的目的也很明顯,雖然國家是以法治國,但最高立法機關卻是有著很重人治色彩之處,
我想做的就是限縮從立法院長以降到所有立委之間可以讓「個人」的角色介入的空間。
國家的法條議案審議不該受其過度的影響。
另外問個問題,如果我要一個人就開始搞社運,不打算先藉由網路等組織串連,
怎麼搞比較好?只在自由廣場天天發表訴求行嗎?
還是得搞到徒步從高雄走到台北這地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