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什麼立法院不能監督就是個屁話
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架構下
沒有要求到對於行政行為的監督要涵括整個行政程序
事實上,即便服貿走的是備查
如果DPP在國會是多數,根本可以直接整個不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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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 看到這段話我就笑了
不知閣下的憲法和行政法恩師是誰啊?
怎麼會教出這麼天才的學生
連備查和審查的概念都搞不清楚呢?
以下是法務部函釋 看看人家是怎麼說的?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 字第 09300190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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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復貴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三仲業字第九三一一三七號函。
二、旨揭所詢疑義,其中有關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以下
簡稱費用規則) 第二十四條所稱「備查」之效力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
(一) 按法制用語所稱之「備查」,係指公私機構對主管事務之機關,有
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其監督或主管之事項,
知悉其事實之謂。又法規中如規定「報請備查」,原則上權責仍在
陳報者,且備查之性質,與所報事項之效力無關。從而,各仲裁機
構依費用規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將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
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乃在就其得全權處
理之業務,於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知悉。
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復「備查」或「不予備查」,僅係知悉之觀
念通知,並未實質參與仲裁人資格之審查,應非對外發生公法上效
力之行政處分。惟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認仲裁機構辦理
仲裁人資格審查作業有違反法令之情事時,尚不受該備查程序之限
制,仍得本於監督與管理之權限行使其職權,並依費用規則第十六
條規定,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即得撤銷或廢止其
許可。
看清楚了沒?
什麼叫觀念通知?
什麼叫與所報事項之效力無關
簡單講就是我行政院通過就算數了
我告訴你是我客氣
你不同意是你家的事
我一樣可以不甩你
什麼「備查」或「不予備查」根本就是毫無效力的觀念通知而已
你還真的以為國民黨想把協議的最終審查權交給國會?
別天真了好嗎?
如果這不叫行政權獨大
那還有什麼叫行政權獨大?
一切都是你行政權說了算
那還要國會幹什麼?
乾脆直接解散算了?
還有既然已經執業了 就請多充實一下自己的基本專業好嗎?
不要連基本的法律觀念都還搞錯
到了庭上被法官電
那可就愧對你的當事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