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本來就可以審查行政命令,審查結果要不要讓他備查是看國會爽不爽,不爽的話
甚至直接修法或立法照自己意思玩也可。
觀念通知勒,觀念通知的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章難不成是陰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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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
有人在睜眼說瞎話喔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一○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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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只有存查這種說法
哪來的備查這種用語?
現在的律師開庭都不帶法條的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1.240.207.33), 04/04/2014 02: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