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罷免之法律規定

作者: oversky0 (oversky0)   2014-04-05 11:30:44
隔壁版有篇文章提到
由於在連署階段未達門檻,所以他就不送件,讓這個罷免案不成案,
也因此實際上WEGO並沒有一年的CD時間。
但是選罷法第八十條 (以下非全文,詳見 http://bit.ly/Ubl8Pj)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三十日。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裡)長之罷免為十日。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我想問的是 WEGO 可以主張再次罷免為前次連署之「實質延續」,
故超過連署期間而無效嗎?
可是這樣主張的話,即使超過所謂的一年CD時間,也無法再提罷免嗎?
我不是該選區選民,只是好奇這個法律問題。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4-04-05 11:39:00
話說這種不成案的還沒CD感覺很怪 那簽署簽到過就好啊 還要定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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