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確實不是憲法第81條、第80條所稱的法官 合先敘明
依釋字第13號解釋
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檢察官在內。但實任
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
實任推事同。
重點是這件事情,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 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法官)相同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左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第40條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
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
停止辦理案件。
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
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
之內。
檢察總長確實為司法官但非終生職,是有任期限制,所以卸任以後可以回去當檢察官
另外司法官是終身職沒錯,但是你一離職後要回任職缺 國家沒有義務一定要幫你保留
職缺位置,而且要看法務部長對你人事申請案的態度
當初前法務部長施茂林也是有司法官身分,想回任檢察系統用檢察官身分退休
王清峰身為法務部長就有權可以不准她的回任檢察官案
http://legacy.nownews.com/2008/05/22/91-2278730.htm
所以重點不是因為有終身職保障,所以就代表他辭職總長就一定要讓他回任。
而是他辭職以後,想回任時有沒有跟他原有職等差不多職缺,還有法務部長的態度
羅瑩雪本來在這個案子就是力挺黃世銘的,自然沒理由會否決他的回任申請案。
結論就是這樣 如果沒那個缺 黃世銘就算想回任 還沒位置可以回任 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