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的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全文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590028.shtml
被批評的點最主要是,立法院到底有多大的否決權?
因為不是學法律的,想聽聽大家的解釋:
*
第十七條 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
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重啟協商後之協議,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協議於立法院完成有關程序後,應經協議雙方交換文件,始生效力。
*
假設 1. 到達立法院被否決,"統籌辦法機關" (假設是行政院) 可以視需要重啓協商。
那如果最後沒重啓協商呢?協議本身到底有沒有生效?
2. 若到達立法院後被無限期擱置,那協議本身到底有沒有自動生效/自動失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