吱吱所說的違憲,與釋718無關: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
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
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
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而是針對中正一分局公告資訊:(轉貼自吱八版)
「廢止該聯盟即日起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公道伯在這裡講一句話
方局長這公告的確有行政瑕庛 調離主管職可能都不為過
但說到要違憲還有一大段距離吧 除非他無正當理由對集遊不許可之事實發生
不然這既不是法律更未發生事實 是要違什麼憲?
方局長至今只有驅離的部分道歉(這部分我不認同 合法驅離是要道什麼歉)
但反而沒對這張情緒性的公告道歉 我想這是爭議未解的關鍵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