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是覺得社會出現一堆傳教士
每天搶版面
選舉快到了 不意外
平常也沒看到傳教士討論六法全書
現在可好了
每天到處攻占包圍
從服貿的性質討論到集遊法
真是棒棒
整個社會都是可以給我攻占的法學教室
是有病??
還是以為全台灣民眾都必須像社運領袖 都要靠集遊吃飯
現在是怎樣
包圍警局強調集遊法哩 挖 真棒!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2:49:00有問題是指什麼?違法?
集會遊行哪一條能讓他們永久被禁止? 這點方也道歉了
至於毫不考慮原因就開炮的 我推薦你去吱八一起鬧有所謂嗎? 你先說說哪條可以讓人永久不通過申請
作者:
dodoing (11)
2014-04-12 02:52:00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不服就去訴願行政訴訟啊~~人民公審@@
你以為換不予許可就OK囉? 只要事件目的不同 都該有通過的可能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2:53:00他有永久通不過嗎?不申請看看怎麼知道沒有通過的可能
作者:
dodoing (11)
2014-04-12 02:54:00普通公務員的法律素養有法官、教授高才奇怪~~有錯就撤銷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2:54:00你去申請被通不過就可以去行政訴訟啦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2 02:55:00有說申請一定會過嗎 現在是許可制不是?
作者:
dodoing (11)
2014-04-12 02:55:00不然法院開假的啊~~有爭議就去循行政或司法途徑這才正常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2:55:00拿著公告去行政法院很難嗎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2:55:00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2:56:00你在很反彈哪裡,沒看到耶
內衣專櫃徵店員公告不能限女性,但男性來面試不予錄用有違憲嗎?違個屁咧。XD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2:58:00拿著公告去行政法院很難嗎
作者:
dodoing (11)
2014-04-12 02:58:00不是要求正當程序嗎?救濟程序都還沒開始就來人民公審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2:59:00說不定行政法院就判你贏了,還不用到大法官說違憲哩
我沒說她方法好啊 但沒人管訴求內容不就這邊的"慣例"?
claudelin說沒有 mrcat說可能有 這可不是我的戰爭喔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3:01:00咦?你是不是要先來個程序正義再來跟我們談訴求內容?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2 03:01:00一段話被拆尾巴看zzz
作者: kazemi00 (一騎當千) 2014-04-12 03:01:00
所以就算申請者已多次違規 主管機關也一定要許可?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2 03:02:00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2 03:03:00明明就說立院周邊…… 也太拓大解釋了吧zzz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03:00你可以換地方的意思啊 沒人說你永遠不可以去其他地方集會
你覺得官方失當可以提申訴啊,提了沒?連法都不想用就只想要當暴民。
peteref也錯囉 哪條說可以限定這區永不能來~~?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05:00你申請我不給你過而已啊,就這樣 違了哪條法嗎?去申訴啊
討論路過請到一邊去 我上面表態囉討論申訴也是一邊去 我上面也說過囉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06:00第一點早上執行勤務的過程,使得大家不能接受,我誠懇道歉是嗎?呵呵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07:00又是誰規定不能永久限制的我個人也有點好奇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2 03:07:00有沒有看到許可兩個字………
另外如果你要說申請跟允許是兩回事 那搬憲法更清楚了下回的集會沒危險 請問如何可以限制人民自由??
作者:
joesai (joesai)
2014-04-12 03:11:00我同意永久不允許不適當,但應該僅限立院周邊,然後我認為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3:12:00鬧板被永久水桶也是限制人民自由嗎…
作者:
joesai (joesai)
2014-04-12 03:12:00不必每件事都用體制外方式解決,不用每次都如此激進
作者: kazemi00 (一騎當千) 2014-04-12 03:12:00
不就跟犯版規多次萬年水桶一樣意思 而且明年就解禁了阿
作者: kazemi00 (一騎當千) 2014-04-12 03:13:00
版怎不是公共空間 囧
妳怎麼不問~~~為什麼不可以在周杰倫的臉書發文~~?
作者:
joesai (joesai)
2014-04-12 03:13:00這件事真的可以用投訴或行政官司等正常方式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3:13:00市區是公共空間但也要遵守規範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2 03:13:00真會凹…
作者: kazemi00 (一騎當千) 2014-04-12 03:14:00
不然公然侮辱怎告的成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14:00話說家暴的施暴者也會被法律要求離原配不能太近,違憲?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2 03:15:00如果要扯註冊 你生下來就被註冊了啦zzz
作者: kazemi00 (一騎當千) 2014-04-12 03:15:00
團體名稱也可以看成帳號阿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16:00說不定人家下次不會打配偶了啊XDDD為什麼這法不違憲呢XDDD
kazemi00...註冊帳號只是代表這裡是封閉空間 跟黨無關
作者:
djjjk (除此之外非常遺憾)
2014-04-12 03:16:00peterf 你乾脆說無期徒刑的犯人被永久隔離違憲好了
作者: kazemi00 (一騎當千) 2014-04-12 03:16:00
就公投盟這個帳號在立院周遭板被水桶意思一樣
公共空間的定義有人在搞笑。捷運站算不算公共空間?你沒買票能進去嗎?
家暴有妨礙他人 你還敢扯違憲? 你出去說 我等著笑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17:00今天蔡丁貴沒有妨礙他人嗎哈哈哈哈哈哈哈你暴衝到街上這樣對嗎XDDDDDDDDDDDDD
作者:
ilyvonne (四物雞)
2014-04-12 03:17:00一副蔡丁貴沒有妨礙他人的樣子XD
作者: kazemi00 (一騎當千) 2014-04-12 03:18:00
蔡丁貴就公投盟的阿 囧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19:00今天公投盟的爆衝,妨礙他人無誤啊XDDDDDDDDDD哈哈哈哈哈臉好腫喔~~~~而且還是自己打自己 讚!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2 03:19:00我想中正一分局的公告寫得很清楚就是
作者: t4lin (法爾藍斯) 2014-04-12 03:20:00
我覺得哀鳳你累了 去喝個水 囧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20:00他就妨礙他人被法律限制剛好而已啊XDDDDDD
作者: kazemi00 (一騎當千) 2014-04-12 03:20:00
其實今天早上蔡丁貴乖乖回他申請的那區就都沒事了阿...
02:48第一句推文是我耶!! 我有說可以去分局嗎?
那關我啥事啊 我說的是不能"限制之後所有集會"耶那關我啥事啊 我說的是不能"限制之後所有集會"耶那關我啥事啊 我說的是不能"限制之後所有集會"耶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22:00那限制家暴施暴者日後不得接近原配200公尺內,違憲囉?
作者: kazemi00 (一騎當千) 2014-04-12 03:22:00
原因就是多次犯規阿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2 03:23:00呵呵呵 好好好 你說的都對
呵呵呵 你說的都對 這沒意義、沒針對性的嘲諷 好爛XD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25:00好啦帶著你的腫臉去睡覺啦你的理看來講不過人家就只能放大決了啊XDDDDDDDDD
是不會去行政法庭喔 法律規定可以攻占烙人像五毛一樣?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26:00所以對於違法的行為做永久的法律限制,哪裡違憲了呢?呵呵你要喊違憲前先去找大法官吧XDDDDDDDDDDDDD
作者:
djjjk (除此之外非常遺憾)
2014-04-12 03:26:00就算被法律限制住也要有比例原則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2 03:26:00就說去看清楚公告啊…… 不然一直講 我很累耶大哥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27:00又是BILLY原則,玄之又玄的billy原則
作者:
djjjk (除此之外非常遺憾)
2014-04-12 03:27:00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要永久限制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12 03:27:00怎麼樣,鍵盤大法官,你就算真是大法官也要揪團打個副本才行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28:00所以有意見請找大法官或是行政法院去談談billy原則吧呵呵
作者:
djjjk (除此之外非常遺憾)
2014-04-12 03:28:00偷東西跟殺人都是違法行為兩者可以相提並論嗎?
法條~ 可以讓你這樣無關(集遊/家暴)直接引用 你大法官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30:00你才自認大法官不是嗎,認為不適當的可是你不是我喔乖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31:00這是你說的,越扯越遠囉~~~~哈哈哈哈哈
作者:
djjjk (除此之外非常遺憾)
2014-04-12 03:31:00不看公告就想挺 就跟不看服貿就想挺一樣 唉...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3:32:00不看你崩了~~我要去睡覺了~~~阿哈哈哈
作者: yencyu (KOPUPU) 2014-04-12 05:25:00
鍵盤大法官 有點潮
作者: LostRanger 2014-04-12 05:39:00
精采的唉鳳崩潰秀
作者:
p41413 (藍白拖)
2014-04-12 05:48:00家暴防治法有規定預防事項 而集會遊行法似乎是沒有
作者:
p41413 (藍白拖)
2014-04-12 05:50:00到憲法來看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
作者:
p41413 (藍白拖)
2014-04-12 05:51:00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作者:
p41413 (藍白拖)
2014-04-12 05:54:00換句話說 法律沒有規定的話 你就算妨礙他人 也是合法的
作者:
p41413 (藍白拖)
2014-04-12 05:56:00舉個簡單的例子 你在家裡抽菸 妨礙到家人 可是法律不禁止
作者:
p41413 (藍白拖)
2014-04-12 05:57:00應該說菸害防制法不禁止 所以他是合菸害防制法的
作者:
p41413 (藍白拖)
2014-04-12 05:58:00如果你要用菸害防制法來辦他 那就是違憲
作者:
p41413 (藍白拖)
2014-04-12 06:08:00至於永桶違法這方面 我非專業人士 不太清楚 想告可以告告看
作者:
bcharles (站的腳很酸)
2014-04-12 07:31:00違什麼憲? 法律保留,法律優位都不談了?
作者:
p41413 (藍白拖)
2014-04-12 07:34:00願聞其詳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4-12 08:55:00憲法22條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