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
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
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
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
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
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
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5
八卦版有些版友 以445認為警察取消公投盟集會權違憲
445解釋文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
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
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民國87年1月23日)
445解釋文認為集遊法第11條相關法條違憲 (中正一是以此駁回公投盟路權嗎?)
這點大家怎麼看?
另外附上一懶人圖
http://i.imgur.com/007svjc.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