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孬孬主張的釋字718號(已修正)
上面有寫104年1月1日集遊法才失效
除非現在時間是2015年4月12日
不過搞不好他們以為2014=民國104年
2.
集遊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按照第三條 除非中正一不是主管機關 要不然立法院是他管的
3.
第 15 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
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方有權限廢止公投盟的路權申請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