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我朋友看法

作者: hotaru3456 (白河)   2014-04-12 14:27:15
1.
小孬孬主張的釋字718號(已修正)
上面有寫104年1月1日集遊法才失效
除非現在時間是2015年4月12日
不過搞不好他們以為2014=民國104年
2.
集遊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按照第三條 除非中正一不是主管機關 要不然立法院是他管的
3.
第 15 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
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方有權限廢止公投盟的路權申請
以上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04-12 14:28:00
你只要解釋黑名單的法源依據就好,解釋得出來現在在靠腰的人有70%會閉嘴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04-12 14:29:00
加油了!
作者: APM99 (血統純正台北人)   2014-04-12 14:29:00
錯了 就算解釋出來 沒人理你
作者: bukkake0103 (顏舍小品)   2014-04-12 14:30:00
別先入為主,因為我完全找不到黑名單的法源所以只要找到就是大發現一個但我看這篇文根本沒打到重點,有點可惜
作者: hotaru3456 (白河)   2014-04-12 14:31:00
黑名單的解釋請自行翻文 我記得有完整解釋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4-12 14:32:00
樓上賣假了!第8條第11條自己去看再來跳針啦!是說某個0103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4-04-12 14:33:00
不需要依據啊.本身就是個沒有法效力的觀念通知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4-12 14:35:00
那個黑名單又沒有法律效力 他們在申請還是要受理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4-12 14:47:00
那個黑名單只是嘴砲 情緒化的反應
作者: demon3612 (阿茲)   2014-04-12 14:48:00
我翻了集遊法第8,11條,看不到黑名單相關的,請rot詳解?
作者: hotaru3456 (白河)   2014-04-12 14:50:00
黑名單那個有逐字稿嘛 目前我找不到最原始版的說法
作者: aaaazzzzsung (李彧)   2014-04-12 14:53:00
(1是781號?
作者: aaaazzzzsung (李彧)   2014-04-12 14:54:00
718???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4-12 15:03:00
#1JI5d4tF 不予核准是書面聲明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4-12 15:04:00
法條已明文說明裁量歸屬,方仰寧可以不准,不爽去告他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4-12 15:05:00
嫌他聲明刺耳,去告他!不用靠造謠抹黑製造暴力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4-12 15:07:00
猴群在本板陸續闢謠以後只剩下法條沒有"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這點跳針!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4-12 15:08:00
毫無下限還是回花果山吧,這裡沒有2不會很難過嗎?
作者: ilyvonne (四物雞)   2014-04-12 15:29:00
似乎是"1月1日失效,不代表現在可以用"只是給你緩衝立法
作者: ilyvonne (四物雞)   2014-04-12 15:30:00
而且根本沒有黑名單,方只是把他這次和之後申請的幾次撤銷
作者: ilyvonne (四物雞)   2014-04-12 15:31:00
不服請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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