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分析本事件刑事問題的爭點
先把可能適用的法條 貼給大家看
第 150 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個人分析:
依目前大家貼出的圖(證據)來看,Zmittermeyer應該觸犯了刑法第153條煽惑罪。
這條應該很鐵,躲不掉。153條是即成犯,只要一PO文,犯罪就完成。
不管有沒有人去,或是貼文以後刪文,都沒用。
只是153條只要你沒有前科,一般都只會判個拘役或易科罰金,相對輕微。
再來看150條的構成要件。就不一樣。
公然,沒問題。聚眾,沒問題。施強暴脅迫,也沒問題,
150條規定在妨害秩序罪章,脅迫實務上採取最廣義解釋,
一切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懼之行為皆該當本罪。
『包圍警局』使警局內人心生畏懼,就該當脅迫。
現在的問題是,首謀?
如果昨晚群眾的聚集和Zmittermeyer的PO文有相當因果關係,
那Z就有可能升級成150條的重罪。
這樣一來,原本Zmittermeyer PO文底下的推文,就很重要。
推文可以有力證明昨晚包圍警局的人,是因為在看完Zmittermeyer的PO文後,
聚集到中正一分局去的。
更精準一點,如果警方能有證據證明,包圍警局的人,
昨天下午有推Zmittermeyer落人去包圍中正一分局的文章,而且也真的去包圍現場,
同時停留在現場超過正常路過的時間太久,甚至跟著吼跟著比手勢抗議,
那這樣Zmittermeyer發文煽動的行為和群眾聚集包圍警局的結果,
就會有時空上的密接關係,而成立因果關係。
這樣一來,Z就會從153條的煽惑,直接升級成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的首謀。
所以,關鍵在於,有沒有人有Zmittermeyer原本PO文『連同推文』的備份畫面,
而且交給檢警。
PS: 至於有沒有犯到更重的135條第二項以強暴脅迫逼使公務員辭職的重罪,
以及136條聚眾犯前條之罪,就有待檢調偵訊後,
依個別行為事實認定了。昨晚新聞畫面很亂,看不清楚。